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征缴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3-02-25 08:08:18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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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含灵活就业)征缴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8.03

【字 号】齐医保发〔202023 【施行日期】2020.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征缴有关政

策的通知



齐医保发〔202023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更好地满足参保群众医疗需求,结合实际工作要,现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征缴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取消用人单位非本统筹区域户籍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本统筹区域户籍人员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体检要求。

二、经我市统筹区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具有我市户籍已参加我市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按灵活


就业缴费年限规定,可以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其中未参加养老保险、未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非本统筹区域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人员不享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规定。

三、参加我市灵活就业医疗保险断缴人员,符合在职转退休条件的,可按本人申请办理在职转退休时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档次补缴断缴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再按灵活就业缴费年限的规定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 四、本次调整的政策自202081日起施行。

五、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部分征缴政策的通知》(齐医保发〔202015号)同时废止。

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 20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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