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2-11-03 06:31:41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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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7.05.31 【字 号】渝价〔201768 【施行日期】2017.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鉴定,价格 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

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1768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司法局,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司法鉴定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重庆市定价目录》和《重庆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见


附件)中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10%,下浮不限。

二、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50%

三、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

(一)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照本通知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四、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市外委托的司法鉴定事项,其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 五、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按规定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20176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09438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

2017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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