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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
禁止性规定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自考辅导类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办学方向、培训内容、办学行为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二)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
(三)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四)影响未成年人正常休息时间进行授课,和我区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留作业;
(五)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强行推销与培训服务不相关的产品或服务;
(六)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七)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八)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方面,不按实际发生数列支,虚列虚报,以计划数或者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
(九)在学科类培训中“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
(十)组织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
(十一)进入中小学校进行招生宣传,委托或者变相委托在职教师组织生源(“中小学在职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
(十二)在中小学校正常上课时间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培训; (十三)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或误导学员及其家长;
(十四)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说明:1.以上规定摘自于“附件2佛山市南海区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审批依据法律法规文件”; 2.请申办单位(人)认真阅读并遵守我区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审批依据法律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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