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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制作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的管理,规范规划控制线的制作,
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城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控制线的制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划控制线是指在规划管理过程中依法应当确定的建设用地红线、规划范围线、建筑控制线、规划道路控制线、城市绿线、城市黄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以及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控制的其他界线。
第四条 规划控制线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按照有利于城乡规划的实施和有效使用土地的原则划定。
第五条 选址意见书附图的规划控制线,由经办部门按照惯例确定规划控制线的类型。
规划条件函附图的规划控制线,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红线、道路控制线、规划范围线,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其他控制线。
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的规划控制线,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划条件函(限招、拍、挂项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及相关规定划定。
第六条 临规划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红线,应当与规划道路控制边线重合。不临规划城市道路的,应当结合规划地块边界线和国土拟供地范围线划定。相邻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之间存在零星用地的,应将零星用地划入后建项目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相邻项目的建设用地红线不得交叉。国土拟用地范围线与规划地块边界线之间存在零星用地的,应按照有利于规划整体实施的原则,将该零星用地纳入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国土部门能够书面说明无法将其纳入本次建设用地范围的,可按照国土拟供地范围线划定,但国土部门的书面说明应存入本
项目档案。
临规划城市道路的规划范围线,应当与规划道路中心线重合;不临规划城市道路的,原则上应当结合国土拟用地范围线和规划地块边界线划定。若国土拟用地范围线与规划地块边界线之间存在需纳入规划管理的用地的,应一并划入规划范围。
规划道路控制线、城市绿线、城市黄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以及实施规划需要控制的其他界线,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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