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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党费收缴的时间规定为每月的18日之前,上交基本单位为支部,即:
1、机关支部所属各小组小组长收缴党员的党费后,汇总到机关支部组织委员处,统一上交公司党委组织部。
2、基层党组织由所属各党小组组长分别收缴后,汇总到总支党组织负责同志处,统一上交公司党委组织部。
第二条 党费上交时统一填写《党费收缴明细表和存根》,按照表格内容填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签字,收款人签字后,《党费收缴明细表存根》返回基层党组织备查,《党费收缴明细表》留公司党费财务入帐。
第三条 党费收缴范围:公司管理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包括在职党员、家属党员、离退休党员、退养党员和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党员)。
第四条 党费收缴标准以党员按庆油创组发[2008]1号文件执行。
1、工资基数。在职党员包括: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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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退休党员党费标准:2.5元/月。
2、党费收缴比例: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家属党员:0.2元/月.人;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党员:0.2元/月.人。
第五条 具体要求。党费交纳原则是自愿,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就有交纳党费的义务,在党员自愿交纳的前提下:
1、各基层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和数额上交党费,明细表填写准确、清楚,手续齐全。
2、即使单位和个人有银行户头也不允许使用支票,另外有价证券、物品均不受理,交纳党费必须使用现金(纸币或硬币)。
3、对党员自愿一次多缴一百、一千元以上的党费,党委不得留用,100元以上的由党委直接汇至省委,并附书面情况报告,由省委出具收据;1000元以上的由党委直接汇至中共中央组织部党费户,同时书面报告省委组织部,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出具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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