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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校际交流项目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徐工院行教 [2015]58 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参加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 校企联合培养项目以及 其他赴校(境)外学习活动的管理,做好学分互认和成绩转换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 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我校合作交流项目,或经学校选拔批准赴境内外高校、联合 培养业交流学习的,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未经学校审核批准或备案的项目, 学校不予承认。
二、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原则 1.课程认定含交流项目的课程或实践环节。短期派出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我 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社会实践、学年论文、教育实践、认识实习等实践环节学分。
2.理论教学课程学分按照 15-18 学时等于 1 学分计算,实验、实训、实践教学课 程学分按照 30至 36学时等于 1 学分计算,集中实践环节学分按照 1周等于 1学分计算。
3.课程认定具体要求:
(1)学生修读的课程,与校内专业必修课程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 的比率高于 60%),按专业必修课认定;
(2)学生校外修读课程,在校内无对应课程的,按选修课程认定;
(3)交流学生在外校所修课程类别及课程名称(内容)与校内相同或相近,但学 分不同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 交流学生在外校所修课程学分高于校内该课程学分,按校内课程学分记载,高出 部分不能充抵该生在其他课程所欠学分。
② 交流学生在外校所修课程学分低于校内相同名称课程学分时, 如相差 0.5 学分(含 0.5 学分)以内,按校内课程学分记载;如相差 0.5 学分以上,由各二级学院研究审定 该课程是否重新修读。
4.四年级学生在外学习,可在交流学校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论文答辩,返校 后上交的毕业论文(设计)须有交流学校指导教师签名,同时附有交流学校组织的论文 答辩成绩及相关评定资料。如所在交流学校无毕业论文(设计)及论文答辩环节,则交 流学生需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论文(设计) ,并回校进行论文答辩。
三、成绩转换方法
1对方成绩采用百分制,则直接记载;
2 •对方成绩以A B CD E五级记分制,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记载:
对方高校成绩 百分制成绩 五级制成绩
A 95
优秀
B 85
良好
C 75
中等
D 65
及格
E 55
不及格
3.对方成绩以 A+、A、A-; B+、B B-; C+ C C-; D+、D D-记载,则按照以下 标准转换后记载:
对方咼校成绩 百分制成绩 五级制成绩
A+ 99
A A- B+ B B- C+ C C- 70
D+ D D- E+ 50
E 40
95 90 89 85 80 79 75
优秀
良好
中等
69 65 60
及格
不及格
4.对方成绩采用二级制记载,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记载:
对方咼校成绩 百分制成绩 二级制成绩
合格
不合格
85
良好
50
不及格
5.以上为通用条款,如遇对方学校有特殊记分标准的,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 处及各二级学院会商认定。
四、学分互认及成绩转换程序
1.学生在派出前须充分了解所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校人才培养 方案,制定选课计划。
2 .学院与境外高校签署的学生交流协议应报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备案; 赴境内高校、联合培养企业的交流学生选拔结果报教务处备案,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派 出手续。交流生在派出前应填写《徐州工程学院校际交流学生学习计划安排表》 院和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境外交流)审批。
3.交流生应于交流结束后将《徐州工程学院校际交流学生学分互认申请表》
、交流 ,报学
学校学习成绩单原件、复印件、修读课程大纲及简介等材料提交至学院(境外交流学生 成绩原件及翻译件应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认定)。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审核认定交流生所学 课程名称及课程属性,并转换为相应的课程、学分和成绩,学院汇总后将相关材料送交 教务处备案。
4.交流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工作在学生返校学期开学后前两周完成。对 于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无法认定、 未能置换为校内课程的, 学院应及时指导学生进行补修
五、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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