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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公文处理规范差异化研究
【摘 要】 新《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出台促进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比较新旧公文处理规范存在诸多新变化,这种变化和差异主要表现在公文处理、公文格式等方面。
【关键词】 公文处理条例 公文格式 主要差异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5月3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同时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以取代《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新《条例》的发布施行和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出台,无疑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针对公文处理新规的发布实施,各企事业单位对公文处理工作纷纷做出调整,国家电网公司就出台了新的《国家电网公司公文处理办法》(国家电网办(2012)1000号)。比照新旧公文处理工作规范,旧《办法》与新《条例》相比,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与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相比,出现了诸多新变化,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
1 新旧公文处理条例的主要差异
1.1 公文处理的概念更加科学
《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条例》中按照公文办理的工作流程将公文办理工作概括为“拟制、办理、管理”三个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环节,简洁明了,“拟制”包括了“起草、审核、签发”三个环节(《办法》中隶属于发文办理),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至公文办理范畴。
1.2 公文的种类更加丰富
旧《办法》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3种,新《条例》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5种,增加了“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新《国家电网公司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司常用公文种类由原来的9种(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增加至10种,新增了“命令(令)”(适用于宣布施行重大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1.3 行文规则上做了具体规定
《条例》中规定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并要提出倾向性意见;“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向下级机关行文也有明确的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1.4 文件签发程序更加规范
新《条例》规定“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旧《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1.5 公文办理环节更加简明
收文办理环节增加了“承办”和“传阅”环节,对“承办”和“传阅”环节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发文办理环节减少为四个,将“起草”、“审核”、“签发”环节划归到“公文拟制”部分,“用印”划分到“印制”部分。
1.6 公文管理环节更加严格 新《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对“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也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2 新旧公文格式的主要差异
2.1 公文组成要素的主要差异
新《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同时,对涉密文件、紧急公文、联合行文、公文标题等有了明确的规定 :涉密文件要标注份号,紧急公文标注“特急”“加急”,联合发文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公文标题应标明发文机关,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公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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