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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们:
今天,我校牺牲紧张的教学时间召开这样一个会议,是十分必要十分及时的,是一次有意义的探索。希望同学们和各位老师认真思考,同时要求各位同学努力规范自己行为,积极学法、守法、用法、护法,从而使这次会议起到实效。
最近我们身边常出现一些较严重的违纪现象,如有的同学私自离校、动手打人、敲诈、勒索、收取所谓的“保护费”等种种现象,令人担忧同时也催人深思。
首先我要和同学们探讨一个问题。什么叫遵纪守法呢?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守有关纪律,依法办事,严格恪守法律规范就叫遵纪守法。有的同学认为,讲纪律就没有自由,讲自由就不能受纪律的约束。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俗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自由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鸟在空中飞翔,它们是自由的;鱼在水中嬉游,它们是自由的。但如果把鸟放入水中,让鱼离开了水,那么它们不仅得不到自由,而且很快就会死掉。人走在马路上是自由的,但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乱走马路,被车辆撞倒,那就失去了行走的自由。因此,世上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此外,纪律限制自由,又保护自由。
我们中国有句古话叫“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就是告诉我们凡事要讲道理,如果我们人人不讲理,那我们的国家将是怎样一副场面,这个国家怎能还称其为一个国家呢?所以我们一定要培养法律意识,提高我们的法律素质,这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就需要我们不但要好好学习它,还要合理的运用,才能更好的遵纪守法,维护自身的利益。有句古话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应该会有很多同学同意我的这个看法吧?点滴小事,积累成山。
下面,我给大家讲述五则案例,希望引起你们的注意。
案例一:北京某校有个13岁的初中生李某,平日心地善良,乐于助人,在第一次遭到三名高年级男生的拦路勒索时,他交出了身上的所有钱物,并向殴打他的人求饶,又答应以后每天向他们交10元钱。此后他多次遭劫都不敢告诉父母和老师。直到最后一天,他还打开家中防盗门,让勒索者入室看录相,拿好吃的东西给他们“抵钱”。最后又乖乖地和凶手一起坐出租车去了郊外被杀害的现场。
案例二:2001年11月,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破获一起初中生敲诈钱财案。徐某自去年开学以来,长期受到他人勒索钱财,于是在学期末,徐便拜了比自己高两届的秦某、吴某为老大。而秦某自从有了这个小弟后,便长期向徐某索要钱物。但徐某自己没有钱,于是他便将手伸向了同班的同学冯某,在经过对冯某几
番拳打脚踢后,徐某在那儿敲到了些钱物,而这些东西全部被秦某和其好友吴某获得。正当徐某等再次向冯某敲诈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干警抓获。鉴于秦某、吴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秩序,四平市公安机关对秦某、吴某分别做出了治安罚款200元和治安拘留10日的处罚。徐某因不满14周岁不予治安处罚,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责令家长严加管教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案例三:2004年4月23日,南岗公安分局刑侦一大队处理了一起系列抢劫案。让人没有想到的是这一系列抢劫案的背后主使竟是一对14岁的双胞胎姐妹。据办案民警汪晓民、张晓罡介绍,孪生姐妹小玉、小珏是南岗区某中学的学生,两年内同班约80%的学生都被她俩抢过,不给钱的学生就会挨打,一名学生自今年3月以来竟被她俩抢了20多次。
……
目前,在各地,中小学生遭遇本、外校或社会上行为不良的青少年敲诈勒索的案件时有发生,据广东省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调查数据表明,某些市、县的小学、中学至少有15%的学生受到过侵害,有的学校高达25%。可以说校园敲诈勒索案件是近年来常多发的违法事件,作案人员都是学生或退学离校的学生,受害者也全是学生。事实说明,校园敲诈勒索案件严重危害学生的财产、安全、健康、与生命,对学校安全与教学秩序的破坏性也很大,影响学校稳定,败坏学校风气。
据悉,5月18日,一少年叶某在学生宿舍楼手持一枝挂衣衣叉与同宿舍的同学开玩笑耍弄时,该挂衣杆的顶部塑料叉飞出撞击被害人葛某的右眼,当场将其眼睛刺成重伤。后叶某的家长向被害人葛某赔偿5万元,但仍然无法弥补自己的过错,被依法判处刑罚。叶某后悔不迭,一时的玩笑不仅给他人造成了伤害,也导致自己犯罪的恶果。他表示希望大家要以他为鉴,开玩笑时要注意安全和场合,避免类似的惨剧再次发生,给他人和自己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同学们,刚才听到的几个案例,大家也许不敢相信,但这都是确实存在的。同学们正处于花季,本是天真无邪的,如此骇人听闻、丧失人性的案例说明了什么呢?在我们身边,有没有过类似的事情呢,如果没有,那么有没有这样的苗头呢?我记得有一位母亲曾说过这样一句话:孩子,我什么都能给你,但生命只能给你一次。同学们,你们的父母、老师包括你自己,没有一个人希望自己的将来遭受牢狱之灾吧!
老师给同学们提几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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