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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科生试读、退学规定的补充说明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试读、退学工作,现对我校《学分制实施规定》中试读、退学相关内容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各类本科学生入学二年末,所选课程(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有30%以上的课程未能取得学分,学校给予书面试读通知。
1、相关计算公式为:
前二年应修学分=第一年应修学分+第二年应修学分
应修学分=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包括实践环节)+选修课总学分/开课学年数 2、“开课学年数”举例:
中医学专业(基础医学方向七年制)开课学年数为5年,中医学专业(中医方向五年制)开课学年数为4年,中药学专业(四年制)开课学年数为3年。
3、凡接到试读通知的学生在新学期选课前须向二级学院提交《试读学生学习与选课计划表》(附后)。
二、学生在试读一年期间,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原则上只能选修第一、第二学年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必修、限选课程(特殊情况需选第三学年课程须经教学处批准)。试读一年后仍未能达到规定学分者,则给予退学处理。学生退学处理应由学生所在院(部)提出书面报告,由主管校长批准。
1、“规定学分”是指指导性教学计划中前二年应修学分(计算公式同上)。
2、若前二年应修学分未达要求,但试读一年期间已完成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平均学分者,可允许继续学习。其平均学分的计算公式为:
平均学分=规定总学分/可允许的修学年限数
“可允许的修学年限数”举例:中医学专业(基础医学方向七年制)可允许的修学年限为9年,中医学专业(中医方向五年制)可允许的修学年限数为7年,中药学专业(四年制)可允许的修学年限数为6年。
三、七年制本科生第四年末,所选课程(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有30%以上的课程未能取得学分,不得选修第四学年以后指导性教学计划中的其它必修和限选课程。
四、每学年所选课程(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有30%以上的课程未能取得学分,予以书面警示。累计三次学习警示(包括试读通知在内)则予以退学处理。其应修学分的计算公式为(下同):
当学年应修学分=当学年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包括实践环节)+选修课总学分/开课学年数
附件:试读学生学习与选课计划表
2006上海中医药大学
教学处
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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