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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解释与目的解释的适用关系分析
摘要:“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依据法定的权限与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一步的说明的活动。法意解释与目的解释为其中重要的解释方法,两者在适用上存在的位阶关系,在一般案件中,法意解释优先于目的解释适用。但在复杂案件中,目的解释对法意解释的缺陷具有补充作用。
关键词:法律解释;法意解释;目的解释;法律解释的适用规则;法律解释与目的解释的关系
一、法意解释的概念功能、特征 (一)法意解释的概念与功能
法意解释,又称历史解释或沿革解释,是指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践的目的,以此来推测立法者的意思的解释方法。
法意解释的功能,有助于文义解释的理解,并划定文义解释的范围。 (二)法意解释的特征
1.法意要素强调通过立法者的意图来确定文本的含义 2.回到历史情景中
立法者的意图产生于历史情景中。因此,法意要素强调历史性。郑永流教授直接将法意解释称为历史解释。需要分析过去的历史情境。 3.法意解释具有经验性
法意解释可以通过历史立法资料,沿革资料获取回到历史情景中因此具有经验性。 二、目的解释的概念功能与特征 (一)目的解释的概念与功能
目的解释是指以法律规范目的为依据,阐述法律疑义的一种解释方法。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例如:考虑我国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保护目的不应局限于财物的物理形状,而应是财物的效用价值。由此采取目的解释可以解释“毁坏”是指使主人失去财物的效用价值的行为,而不要求破坏财物的物理形状。因此,将他人的金丝雀放飞,也是毁坏财物的行为。 (二)目的解释的特征 1.目的解释将法律拟人化
目的论强调法律被创制之后具备独立性。而法律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目的。将法律自身作为一个拟人的主体。
2.目的解释具有应然与规范性
目的解释面向当下与未来,决定了它具有应然与规范性。目的解释依据正义价值等来进行思考。目的解释衡量不同的价值,维护整体价值因此具有应然与规范性。 三、法意解释与目的解释的适用关系 (一)一般案件中,法益解释优先于目的解释
梁慧星教授在《民法解释学》中认为:各种解释方法之间大致有位阶,对法条的解释应采取文义解释的方法;当文义解释与其他解释方法相冲突时,适用其他解释方法。 在众多法律解释理论及适用规则当中,法意解释与目的解释要在文义与体系解释之后适用以及法益解释优先于目的解释已经达成共识。须通过对法律文本及体系要素的解释展开。这里指的是一般案件的适用。
(二)复杂案件中目的解释超越法意解释
一般案件中,法意虽然优先于目的解释使用,但是不可否认,目的解释具有难以替代的优点。在复杂的司法案件中,依据文义、体系以及法意解释将会难以得出结论或者违背个别正义,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法官超越法律文本以及立法者意图,探究法律的客观目的,进而依据目的解释得出结论。
四、法意解释与目的解释的适用关系原因分析 (一)一般要素中法意解释优先于目的解释的原因分析 1. 法意要素更符合合法性原则
(1)法意解释首先从文本分析进行,目的解释往往超越文本的限制
任何法律条文的创制,都是依据目的进行的活动,所以,通常情况下,通过阅读法律文本的语词就能够直接发现立法者的意思。如果法官对制定法目的或者各种实体价值采取任意的态度,无限制依靠司法直觉和司法能动主义,就会在法律解释和适用中陷入对目的--评价类解释论点的误用,这必然严重破坏法治。
(2)法意解释具有经验性,目的解释具有应然与规范性
目的解释面向当下与未来,决定了它具有应然与规范性。法意解释可以通过历史立法资料,沿革资料获取回到历史情景中因此具有经验性。 2.法意要素更符合效率性原则
目的要素往往体现为较为抽象的立法整体目的、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等,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境才能甄别判断,这使得使用目的要素需要承担更多的成本。 (二)复杂案件中目的解释对法意解释具有补充作用的原因分析 目的解释更具备合理性
1.目的解释可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一部良好的法律应该与社会现实相适应。如果立法时间久远,法律的运作可能在社会中产生消极的后果。而基于对于正义、公平、自由等价值追求的目的解释可以弥补法意解释的滞后性。
2.协调一般正义与具体正义
把一般的法律贯彻到个案中,可能会出现正义与个别正义的冲突。徐国栋说:“法律常常在获得一般正义的同时丧失了个别正义”目的解释为协调的方法之一,衡量不同的价值,目的解释在具体实践衡量各个不同的利益与价值分析其对于其他利益与整体产生的效果进行判断。目的解释可以消除条文的不确定含义甚至对法律空缺进行补充 结语
本文立足于学界对于法意解释与目的解释的概念、功能、特征的普遍认可以及两者适用的规则来探讨两者间的适用关系,并且进一步分析适用关系产生的原理。可以促进我们更好得理解各个法律解释的功能与特征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1]郑永流.法律方法论阶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3]杨仁寿.法学方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张志铭.法律解释的操作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5]葛洪义.法律法律方法讲义[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6]王利明.法学方法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7]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8][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M],金振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 [9]杰明? 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10][德]卡尔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11]刘新慧:法律解释规则研究[J],黑河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12]魏治勋:原意主义解释方法的难题及其司实用进路[J],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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