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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辩论状公司
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如何写?下面请看给大家提供的劳动仲裁辩论状公司,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辩论人:XX餐饮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辩论人:王XX,女,户籍地:吉林省XX县……身份证号……现住址:xx市xx区海尔路XX号
被辩论人诉辩论人劳动争议一案,辩论人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提出如下辩论:
一、辩论人同意与被辩论人解除劳动关系,但是,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支付经济补偿金8000元没有依据。被辩论人自xxxx年5月起在辩论人处工作,并签定了劳动合同。xxxx年5月份起,辩论人为被辩论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xxxx年3月25日被辩论人发生工伤事故,答辨人积极为其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治疗期间停工留薪,工资照常发放。现被辩论人自愿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辩论人无需对被辩论人支付经济补偿。 二、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000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67235元,于法无据。被辩论人出生于1965年1月2日,xxxx年1月2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实施》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辩论人即日起与辩论人解除劳动合同,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上述规定,辩论人不应为被辩论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另外,因辩论人已为被辩论人缴纳了工伤保险,被辩论人所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综上,被辩论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被辩论人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加之被辩论人于今年1月2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被辩论人也无需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请仲裁庭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判决。
此致 xx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辩论人:XX餐饮限公司 xxxx年3月12日
辩论人:xx,住所地在XX市xx路,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联系 :
被辩论人:xx,男,汉族,xxxx年8月10日出生,住XX市xx号xx室 被辩论人诉辩论人解除劳动关系、工资争件,现辩论人提出辩论如下:
一、被辩论人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辩论人因自身原因于20XX年XX月XX日主动辞职,其后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就劳动合同解除达成结算协议,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被辩论人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不当。 二、被辩论人主张给付各项费用XXX元没有依据 1、被辩论人辞职后,双方在协商一致根底上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明确约定被辩论人在辩论人处工作期间的工资、加班费、节日加班费用等费用已全部结清,被辩论人对此无任何异议,被辩论人不再追究辩论人任何责任。本案中,双方已就工资、加班工资等达成结算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辩论人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被辩论人主动辞职,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3、被辩论人主张双倍工资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不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其次,主张双倍工资有着明确的时间限制、时效限制、数额限制。被辩论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辩论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恳请贵委依法驳回被辩论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辩论人:XX 时间:20XX年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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