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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任泽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任公(刑)行罚决字
〔2021〕016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任公(刑)行罚决字〔2021〕016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660100 【处罚日期】2021.05.25 【处罚机关】任县公安局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辛店中队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任县 【处罚对象】王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7.23 10:06:32
邢台市任泽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1 / 3
任公(刑)行罚决字〔2021〕0161号
被处罚人王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xxxxxx村xx号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xxxxxx村xx号。
现查明:2021年4月19日23时许,我局民警对xx区辛xx镇xx城xx足疗店进行检查时,经检查发现该足疗店人员李xx涉嫌卖淫。李xx供述嫖客微信昵称是“九道"的男子,后经查实是xx区xxx村王xx。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xx的陈述和申辩,微信聊天和微信转账记录,卖淫女李xx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河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任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元整;由邢台市任泽区公安局送邢台市任泽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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