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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礼仪学习体会
法官在执行公务时,其一言一行不仅反映了一个人的个性、文化素养和审美品味,而且代表着法院的形象,体现法律的严肃和至高无上的地位。因此,法官的仪表就是展示个人形象和魅力的第一张精美名片。
法官的职业特征决定了其着装要求不同于普通公务员和群众,因此,恰如其分的着装应当遵循四个原则:一是适时原则,即时间原则。适时原则通常包括三层含义,首先是与时代变化同步。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着装习俗和特征,随着时代的发展,服装也在不断的更新换代、发展变化,法官的着装固然要遵循“相对保守、朴素大方”的原则从而给人以稳重可靠、沉着踏实的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要使自己的着装落伍于时代,相反要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时代的影子。其次是与四季变化同步。服装的基本功能之一在于消暑御寒,因此在着装的选择上,任何人都必须随着四季的更移和气候的变化作出适当的改变,使着装冬暖、夏凉、春秋适宜。作为司法机关形象的代表,法官也应当使自己的着装自然而合乎常理。再次是与早、中、晚变化同步。法官要在上班时间与非上班时间以及不同的时刻作出不同的服装选择。上班时间着制式服装、开庭时着法袍,可以体现出敬业意识,切不可为了追求舒适自然而一身休闲装束,否则就会有损法官的形象,因小失大。二是适地原则。就是要求法官要尽量使自己的着装与自己所在的地点、所处的环境保持和谐与一致,而绝不可以我行我素,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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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着装与所处的环境格格不入。法官的着装必须适地,也就是要与其面临的环境相协调。法官在执行公务时穿制服,除非特殊需要,决不允许穿便装,如开庭时应穿法袍或者制式西服,外出执行要穿制式西服。因为法官在执行职务时代表的是法院的形象,维护的是法律的权威,穿制服能给人庄重、威严的感觉,而穿便装则截然不同,往往给人随意、不重视的印象。当然,在非公务场合如休闲在家、度假在外,则可以与常人一样,自由选择合适服装,而不必以正装示人。三是适制原则,即符合规定。着装是否适制,往往是着装者自身修养高低的最真切的反映,也是影响他人对着装者印象的重要因素。对于法官的着装,尤其是代表国家执行公务时的着装,最高人民法院有制度上的要求,主要指四个统一,即面料统一、色彩统一、款式统一、穿着统一,必须严格遵守。如穿制服时,不允许敞怀,不允许穿西服背心,穿单排三粒扣西服时,仅扣中间一粒或者中上两粒扣子,而穿单排两粒扣西服时,只扣上一粒扣子;衬衣只能是白色;制式领带打好后,其长度恰好到达皮带扣,大小徽章要端正地别在西服领口的扣眼上。同时,着装时还要注意全身的协调,使衣、裤、鞋、袜、包等色调一致。
遵守司法礼仪是建设一直高素质法官队伍的基本要求是亲民、爱民、惠民的具体表现,是获得社会信任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三大主题活动”中最直接、最能感受到的转变,因此把这项工作抓具体、抓落实、从而以形象促素质、以素质促公正、以公正促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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