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2023-01-30 13:38:15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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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切实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投入机制》(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绝大部分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中直博生、硕博连读学生、长学制研究生按博士生身份资助的国家助学金最后年所需资金从学校事业收入提取中支出。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三条 资助对象是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经学校录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籍、注册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其中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除外。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方式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足额发放,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15000//年,按照每月1250元标准发放;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6000//年,按照每月500元标准发放。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总额按照研究生身份对应的资助标准和学制计算,提前毕业的按照实际在校时间计算。其中,直博生、硕博连读学生、长学制研究生原则上一年级按硕士生身份资助,后四年半按博士生身份资助;期间,如果由博士生身份退回到硕士生身份,按硕士生身份资助。


第六条 每年9月份入学研究生新生按照当年7月开始计算国家助学金,学籍确定后按月发放,当年发放总额为国家助学金年度标准的一半。3月份入学的博士新生按照当年1月份开始计算,学籍确定后按月发放,当年发放总额为国家助学金年度标准。

第七条 因参军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因疾病等原因办理休学研究生,在其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复学后重启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应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由“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项目录取的全日制定向研究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参照本办法资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资助对象为201911(含)后录取的研究生,20181230日前入学的按照原办法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99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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