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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区矫正告知书(试行)
(H字第 号)
:
你因犯 罪,被 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缓刑 。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人民法院做出的 号刑事判决,由社区对你进行矫正。矫正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矫正期间由 街道(乡镇)派出所、司法所共同对你依法实施非监禁刑罚,进行监督管理。
你在矫正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四、离开所居住的区、县或者迁居,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三)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四)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五)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六)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七)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上述告知内容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区(县) 天津市
街道(乡镇)司法所章
年 月 日
天津市公安 分局 街道(乡镇)派出所章
年 月 日
民 警 签 名: 年 月 日 司法所工作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社区服刑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监护人或家属签名: 年 月 日
(此告知书共三联。一联交司法所留存,一联交公安派出所,一联交社区服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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