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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的发生机制与认知、学习的特点
一、什么是制度
一般认为,制度是一组规则,社会经济活动中各参与人都受到约束;制度不是外生给定的,而是内生于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即人们在一定的制度下行动,同时这些行动又在改变制度本身;制度本质上是自我实施的,表面上看,正式制度对当事人带有强制性,但当事人在实际行动中常常赋予制度以自身理解,这种理解包括了其身上蕴藏的文化、习俗、惯例等,只有当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内在一致,正式制度才是可实施的。
人们通常所说的制度,比如政治制度、法律、组织等等,并不能反映制度的全部,人们参与各种社会经济活动所无意识地展现的习惯等等同样在制约着人们自身的行为。结果,制度层面凝结的已经不是客观的物质实体,而是社会意识和社会无意识部分。这也意味着,制度在发生作用的时候,是以整体面目出现的,尽管每一种制度安排都有其特定的目的。而一个社会的变迁其实就是,一种正式规则、行为的非正式习俗、惯例和它们实施特征变迁的混合体。
制度在发生作用时是以整体面目出现的,也就是说某种制度要达到其目的,就离不开特定制度环境的配合。制度环境并不是脱离人而存在的客观实在,而是转化为人的自身意识而存在,人此时成为特定制度环境的载体。制度对人的最终作用依赖于制度参与人的主观价值判断,表现出的就是人的认知能力,及在此基础上的选择行为。
二、存在权力分配关系的社会中制度变迁的发生机制
在中国制度变迁研究中,国内许多学者认同并沿用林毅夫的划分。林毅夫将制度变迁划分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从其论述看,这种划分与平乔维奇的“内生变迁”和“外生变迁”存在一定类似。“诱致性变迁”对应“内生变迁”;“强制性变迁”对应“外生变迁”。从文献面世时间来看,林毅夫的文章早于平乔维奇的著作。而杨瑞龙在《面对制度之规》一书中,将制度变迁划分为需求诱致型变迁和供给主导型变迁,这种划分也非常类似于林毅夫的划分。
学者们之所以做出上述划分,也许是因为在存在权力分配关系的社会中,总会有强势的一方和弱势的一方,强势的一方总会有动力按自己的利益取向制定规则。
假如我们正在进行一场篮球比赛。有两支球队,一支球队是由一些两米高的大家伙组成的,而另一支球队球员的身高则刚刚超过一米五。并且比赛的规则由大个子制定。因而比赛的结果在比赛前就已决定了。实际上我们还可以假设由于某种原因,那些大个子采用了一些广被接受的规则以及聘请一位公正的裁判。比赛的规则平等地对待每一名球员,但这仅仅意味着结果取决于参与者自身的能力,即“绝对的、前制度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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