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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通讯管理局联系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与地方政府、电信营运商、花费 者之间的交流联系,提高看管效率与服务水平,不停促使全 省通讯业连续健康发展,拟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联系人,是指海南省通讯管理局副 处级以上干部,负责联系、交流、交流、协调工作的主要责 任人。联系人的联系对象,主要包含市(县)政府、电信运 营商、花费者等。
第三条 联系人应该执行以下职责:
(一)传达并督促联系对象贯彻落实工信部、省委省政 府及省通管局有关法律法例及文件规定。
(二)增强与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的交流交流,实时 反应行业发展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通讯业更好服务地 方社会经济发展全局。
(三)实时掌握、认识市(县)电信市场竞争状况,协 调电信公司之间的矛盾纠葛。
(四)深入认识花费者诉求,促使电服气务质量和水平
进一步提高。
第四条 联系人主要经过电话联系、现场调研或召开座
谈会等方式展开工作; 联系人以海南省通讯行业协会市 (县)
做事处为依靠在各市(县)展开工作并为其供给支持。
第五条
依据需要,不按期组织召开联系人交流会谈
会,认识掌握看管目标及要求,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和困难,互相交流经验,不停提高联系人的工作能力。
第六条 副处级以下干部将作为联系人助手参加工作,
联系人及相应的助手、所联系市(县)一经确立,应保持相
对稳固。
第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联系人制度的组织实行和查核
监察,各专业处室为联系人制度的实行供给政策、法例等相
关支持。
第八条 将联系人制度落真相况、展开联系工作状况纳
入年度查核,查核方式包含年度述职和民主测评等,查核结
果将作为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照。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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