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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管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06.11.10
• 【文 号】林护发[2006]219号 • 【施行日期】2006.11.10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知
(林护发〔2006〕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自然保护区是国家依法建立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基地,对维护国家国土生态安全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近一时期以来,在一些自然保护区发生了非法采矿挖沙、修筑设施、转让自然保护区的经营管理权,以及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和破坏自然资源等活动。这些活动不仅严重干扰了自然保护区的正常管理秩序,还威胁到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为了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始终把保护工作放在自然保护区一切工作的首位,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自然保护区资源和环境的安全。
二、强化法制。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森林及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严格对辖区内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自然资源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制定有关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或规章,通过地方人大或政府颁布实施。 三、履行职责。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上述法规的规定,坚持“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统一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大巡护监管力度。对具备执法条件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其在自然保护区内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坚决制止干扰自然保护区管理、破坏自然资源的任何行为。
四、依法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和变相出让自然保护区土地及其它资源。要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和活动,确有必要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的建设项目和旅游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五、要科学、合理、适度地利用自然保护区资源。在对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不造成危害的前提下,对保护区实验区的资源开展适度有序、科学合理的可持续利用活动,积极发展生态经济,扩大就业,增加收入,促进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经济协调发展。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区内资源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要组织力量,对自然保护区内资源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制定和完善保护管理措施,依法查处威胁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砍伐林木、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采(挖)野生植物和非法占用自然保护区土地的行为。要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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