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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立团委、团总支或团支部
第五章 团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建立团的基层组织,其设置应从实际出发,可以不完全与行政和党组织建制对应。
(一)团员在三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支部。
(二)团员在三十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总支部。
(三)团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基层委员会。
在基层委员会、总支部下建立支部。如果工作需要,在基层委员会下也可以建立总支部。在一个支部内可以分若干个小组。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或两年,其中大、中学校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即:
团员在3人以上的单位可建立支部;
团员人数在30人以上的可建立团总支部,再下设团支部;
团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可建立团的工作委员会,下设团总支、团支部。
团支部委员会的人数,应根据团员人数多少和工作需要来确定,一般以3至5人为宜。委员人数少的可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委员人数多的可增设副书记、文体委员或生产委员。
团员在7人以下的团支部,可以不设支部委员会,只需选举支部书记一人,或书记、副书记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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