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指导思想

2022-12-29 15:09:33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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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思想,宪法


宪法的指导思想 编辑丨子愚



宪法的指导思想,又称宪法的总原则,是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和特定时代精神的反映。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以及其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的指导思想不同。



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五四宪法”时,尚没有明确宪法的指导思想。1975年、1978年修改宪法时,明确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作为宪法修改的指导思想。1979年修宪时,尽管当时已经意识到1978年所确立的修宪指导思想已经过时,但由于酝酿对宪法进行大修,来不及全面地总结建国30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经验教训,也来不及彻底清理和消除十年动乱中某些“左”的思想对宪法条文的影响,以致对宪法中一些反映已经过时政治理论观点和不符合现实客观情况的条文规定还没有来得及进行全面修正。



1982年修改宪法时,首次明确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宪法的指导思想。彭真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说:“这次修改宪法是按照什么指导思想进行的呢?宪法修改草案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是1982年宪法修改总的思想原则。同时,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被写进1982年宪法序言之中,从而使这四项基本原则又成为了宪法本身的指导思想。



1999年修宪,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成为宪法指导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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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修宪,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王兆国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说:“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体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这次修宪,关于修宪原则表述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在表述上以“总原则”代替“指导思想”至此,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又可表述为“总原则”进而,宪法“总原则”与“具体原则”构成的原则体系亦已形成。



我国宪法之所以要把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宪法的指导思想或总原则,正是由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同时,还由于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此,宪法确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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