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财政厅、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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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财政厅、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我

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0.06.04

【字 号】琼价费字[2000]106 【施行日期】2000.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 调整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琼价费字[2000]106 200064日)

各技工学校,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提出的"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要适当增加学费在培训成本中的比例,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严格禁止乱收费"的精神,积极发展我省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经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对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工学

()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

()工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学期收取,学校不得跨学期预收。学费和住宿费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收取,2000年度以前入学的在校生仍按原规定执行。


()学费是学校经费的来源之一,收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监督。

()对因受家庭经济条件限制,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少数民族及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避免学生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学校要制定具体的减免办法,以便学生监督。

()学费和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的其他部门不得自行收取。 二、职业技能培训 ()收费项目和标准 1、住宿费:每人每天5元。

2、培训费:理论课每人每课时1.6元,实习课每人每课时2.4元。 3、课本资料费:由出版社发行的教科书,按定价收取,举办单位自编的辅导材料、讲义等按工本费收取。

4实习材料费:本着实价实收,用多少收多少的原则收取费用。

()为了保证培训质量,职业技能培训每班学员人数最多不超过50人,每周上课总课时全脱产班30节、半脱产班20节,且理论课与实习课的课时比例为11

()培训费收入主要用于办公、业务、房租、水电费、管理人员工资,教师酬金等支出,结余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三、其他

()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技校和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及提高标准收费。

()技校和培训机构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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