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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财政厅、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我
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布日期】2000.06.04
• 【字 号】琼价费字[2000]106号 • 【施行日期】2000.06.0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 调整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琼价费字[2000]106号 2000年6月4日)
各技工学校,各市、县物价局(办)、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提出的"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要适当增加学费在培训成本中的比例,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严格禁止乱收费"的精神,积极发展我省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经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对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技工学校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
(二)技工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学期收取,学校不得跨学期预收。学费和住宿费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收取,2000年度以前入学的在校生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学费是学校经费的来源之一,收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监督。
(四)对因受家庭经济条件限制,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少数民族及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避免学生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学校要制定具体的减免办法,以便学生监督。
(五)学费和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的其他部门不得自行收取。 二、职业技能培训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1、住宿费:每人每天5元。
2、培训费:理论课每人每课时1.6元,实习课每人每课时2.4元。 3、课本资料费:由出版社发行的教科书,按定价收取,举办单位自编的辅导材料、讲义等按工本费收取。
4、实习材料费:本着实价实收,用多少收多少的原则收取费用。
(二)为了保证培训质量,职业技能培训每班学员人数最多不超过50人,每周上课总课时全脱产班30节、半脱产班20节,且理论课与实习课的课时比例为1:1。
(三)培训费收入主要用于办公、业务、房租、水电费、管理人员工资,教师酬金等支出,结余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三、其他
(一)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技校和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及提高标准收费。
(二)技校和培训机构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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