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发展师范教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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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发展师范教

育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6.02.24 【字 号】

【施行日期】1986.0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发展师范教育的通



(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发展师范教育,是实行义务教育、提高基础教育水平的根本大计,它关系到我市教育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四化建设的进程。为了贯彻市教育作会议精神,现将拟定的十项措施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把师范院校的建设摆在优先地位。师资要优先保证,基本建设项目要优先安排,经费要按规定标准划拨。近年内市征收的教育业费附加,要重点用于改善师范院校的办学条件。

二、在凤凰西街征地建设高等师范教育基地,加速初中新师资的培养和在职中学教师的培训。

三、各区、县要将教师进修学校的建设摆在优先地位。近年内各县征收的教


育事业费附加,要优先考虑教师进修学校的需要。城区要努力创造条件办好教师进修学校。市教育部门要着手筹建晓师在城区的培训基地。

四、各区、县教育部门都要制订在职教师进修规划。今后要把区、县教育门重视师资队伍建设、落实在职教师进修的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五、自一九八六年始,由市级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学术团体组织讲师团到郊区、县讲学和帮助培训师资。

六、设立教育学科研成果奖,鼓励教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每年教师节表彰一批献身教育事业的优秀教师。

七、对由城区去郊区、县乡村任教的教师,郊区、县可参照人才流动的有关规定制订优惠办法。

八、继续改善民办教师待遇,逐步做到不分公、民办。市每年拨出指标,专门用于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对转为公办的女民办教师,夫妇又均为城镇户口的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迁问题优先予以解决。

九、改革师范院校的招生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始,市属教育学院、师专和中等师范学校实行提前单独招生。中师招生一般定向到区(县),对于急缺师资而交通又不便的地区,可以定向到乡,录取标准可适当放宽,用当年招生计划的百分之十,选拔有志于教育工作、身体健康、品学兼优的初中毕业生,免试入学。对所有录取在师范院校的学生,市、区、县主管部门可给予一定的物质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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