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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法治与德治
作者:吕玉洁
来源:《商情》2020年第26期
【摘要】社会治理是党在治国理政理念中对社会建设提出的基本要求,是确保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环节。德治法治与社会治理模式联系在一起。2019年总书记就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的会议上强调,法律是准绳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社会治理; 法治; 德治 一、法治与德治
人们往往从人性善恶来理解德治与法治,人性善导致德治实践,人性恶导致法治实践。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来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无所谓法治。统治者会选择有效的治理社会工具,本意并没有追求法治还是德治的动机。
在权力和法律相比,道德能够催化出人们内心的道德意识,使人们在外在的道德规范和社会伦理机制的作用下形成内在的道德力量,这种力量促使他在把他人融入自己的生活中,将他人的事业和要求看做为促使其行动的命令,同时又把自我生存的意义放在为他人的服务中,视为实现自我价值。社会治理将法治与德治统一,是一种可在社会生成道德规范体系和伦理机制的公共管理模式,管理者服务观念的确立,服务模式在社会的传递,社会构建的伦理精神,实现社会的道德化。
公共管理有着社会自治的性质,促使管理的组织架构、行为依据、治理理念不同于以往的自上而下的社会治理模式。公共管理主体在国家德治建设中可做为样本,他们的道德行为对社会有着榜样作用。当公共管理拥有道德化制度,在道德化活动实践中社会就会养成道德习惯和行为,形成良好的道德环境、道德观念和价值判断标准。 二、法治与德治类型
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道德為主法律为辅,属于德治范畴。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法律为主道德为辅,属于法治范畴。现代化的治理模式是以公共管理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法律是体现伦理精神的法律,道德是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的道德,贯穿于公共管理活动中的服务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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