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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检察院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试行)
一、为进一步规范本院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提高用车效率,保证行车安全,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由办公室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本院工作人员因公用车需提前向后勤办公室预约,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派车。
三、执法执勤车钥匙由办公室统一管理。驾驶人员或用车部门按照派车安排,出车前到办公室领取对应的车钥匙,并按要求填写好《车辆用车申请记录登记表》,执法执勤车使用完毕后须将车钥匙及时交回办公室。
四、切实加强执法执勤用车加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油卡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充值。驾驶人员须持本车加油卡到加油站加油,根据实际加油量如实填写好《车辆加油卡使用登记表》,记录好加油时的车辆里程数,并于车辆开回后交回办公室。驾驶人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车辆没油以及油卡需要充值时要提前向办公室报告。(无特殊情况不能用现金加油)
五、办公室统一负责执法执勤车的维修、保养。驾驶人员应经常检查车况,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和处理,严禁车辆带“病”上路。
六、驾驶人员应做好执法执勤车的日常清洗,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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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专职驾驶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执法执勤车,因工作需要确需驾驶执法执勤车的,必须持本人有效驾驶证件,经院党组讨论决定后报县监察委备案。
八、本规定由党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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