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常见病例分析(转帖)

2022-11-21 21:11:35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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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标题常见病例分析(转帖)



公文标题常见病例分析 张华松

牐牴文标题是公文内容的摄要,在发挥公文效能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公文标题时常出现一些毛病,笔者归纳为以下八个方面,作粗浅分析。

一、要素不全。完整的、规范公文标题,一般应具备“三要素”,即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以标明由谁发文、为什幺发文和用什文种发文。xx1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作出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当準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事由)并标明公文种类(文种),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省略标题中的一至二个要素,但不可随意省略,要相对规范(至于标题三要素如何省略,省略时应注意些什幺,参阅本人撰写的《试论公文标题“三要素”的省略》一文),否则,将毛病百出。常见的病例有三种:一是随意省略事由。如《××县人民政府决定》,由于省略事由,受文者看不出标题所反映的主要内容、事项和基本观点,不利于学习、贯彻、领会、落实档案精神。除一些非重要的、极其简短的通知、通告和特殊机关发出的特定公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务部门发出的国务院“公告”、“主席令”、“布告”等),一般情况下不得省略事由。二是随意省略发文机关。如:一份没有版头的档案标题《关于加强农村党支部建设的报告,待上级看完档案后,才从落款处知道档案是哪个机关发出的,既不庄重,也不严肃,更不利于公文运转和办理。具有重大决策和事项的下行文不得省略发文机关;没有版头的下行文、上行文均不得省略发文机关,但有版头(发文机关标识)的,也可不标明发文机关(见《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为避免公文标题累赘,有发文机关标识的,也可不标明发文机关”)。三是随意省略文种。使受文者不得要领,失去公文的严肃性。如《××乡人民政府关于召开春耕生产会议的有关事宜》

二、乱用文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混用文种。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县乡换届选举问题的请示报告(见199022《安徽日报》


里把“请示”、报告”两个不同的文种混淆在一起使用,不论是已经废止的分别于1987228日公布的和199411日起执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还是自xx11日起新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都没有“请示报告”这一文种,明显不妥。从该“请示报告”的内容看,应使用批转式“报告”这一文种。报告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覆上级机关的询问”(见xx1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所使用的“汇报报告”,这类报告,只要把情况汇报、反映清楚即可,目的是让上级和领导了解发展情况,掌握工作进度,做到心中有数,不需要回复;另一种是提出建议、要求“批准转发”的“批转式报告”,这类报告,多是立足本部门的职能,主动向上级提出一些具有全局性、建设性的意见、建议,本部门又无职权直接行文,只有报告上级,研究同意、批转方可实施。第二种报告(批转式报告今后应改用“请示”文种,这是xx1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新规定:“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二是错用文种。有的该用“请示”的,却用了“报告”,而该用“报告的反而用的是“请示”;有的该用“函”的却用“通知”;有的把没列为文种的公文种类作为文种使用,如“条例”、“规定”、“办法”、总结”、“计画”等,以上这些,都不可作为文种使用,不可直接行文(xx1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所确定的公文文种共有1314种,即:命名、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覆,意见,函,会议纪要。除此之外,均不可直接行文)但可作为“印发”、“颁发”式“通知”的“附属档案”行文。三是生造文种。如《关于调整工资的补充说明》《关于机构改革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等,这里的“补充说明”、“解释”均不应作为文种使用,以上两个标题可修定为《××(发文机关)关于印发调整工资补充说明的通知》《××(发文机关)关于印发机构改革中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还有的把“安排”、“要点”、“细则”这些既不是公文文种又不是套用文体种类的东西常常作为公文文种直接行文,是错误的。

三、隶属不清。不该用“批转”的,用了“批转”;该用“批转”的却用了“印发”、“转发”,分不清三者之间的隶属关係和词性。如《××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长在××会议上讲话的通知》,这里的“批转”使用不当,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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