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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社会信任和市场经济的关系
摘要: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契约文明,内在地生成着一种对社会信任的期盼和需求,突出表现在:社会信任是市场经济产生与发展的基础,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必备条件,是现代市场经济主体获取效益的源泉。
关键词:现代市场经济 社会信任 内在需求
现代市场经济作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形态,代表着一种新的社会运行方式。它的最本质的制度特征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市场化的改革就是一个主体间的契约关系逐步普遍化并取得支配性地位的过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是一种工具,也是一种制度,更是一种文明,它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的社会表现形式,是商品生产者经济交往的最基本形式,是范围广泛的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或基础,也是深藏于人的思想观念中的内在价值尺度和行为准则。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契约文明,它有着对社会信任的内在需求,即市场经济比其他任何经济形式都更加需要信任作为自己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和基础。因为任何契约的履行无不建立在签约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之上,而缺少了信任,再好的契约也会是一张废纸,即使诉诸法律解决,也会损失市场效率,而且从整体上说也会加大整个社会的运行成本。具体说来,市场经济对社会信任的内在需求表现在如下方面:
1 社会信任是市场经济产生与发展的基础
从历史来看,社会信任是市场经济产生与发展的基础。市场经济的历史发展表明,市场本身乃是一种制度化的交易场所,市场经济则是一种交换经济,市场经济中的任何个人都不可能在孤立的个人活动中完成对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利润的实现、效用的取得无一不发生于交换过程之中。然而交换活动与市场经济的起源却不是同步进行的。在历史上,人类曾经历过两种交换形式:一种是人格化的交换形式(又称简单的交换形式),另一种是非人格化的交换形式。在人格化的交换形式中,社会分工处于原始状态,交易的买和卖几乎同时发生,每项交易的参与者较少,当事人之间拥有对方较完全的信息,交换建立在个人之间相互了解的基础上,交易费用低。此时,信任对交易行为的规范完全可以依靠“人情”而不必依靠契约和法律。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交换的日益频繁和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非人格化的交换形式——现代市场经济应运而生。这种交换形式打破了狭隘的时空限制,使交易的地域变得广泛,交易双方相互不知底细,因而交换的信用再也不能依靠“人情”,而必须依靠契约。
契约的根基是信任,因为契约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在相互意见一致的合意基础之上的一种谋利性的社会交往方式,其目的是交易各方都获得更大利益,并由此建立起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表达了契约当事人的一种合理期待,这种期待包括两部分:一是对在相互承诺的合意活动中求得价值最大化这一预期结果的期待;二是对对方为保证这种预期结果而承担义务的期待。如果没有社会信任或者说没有一个运作良好的信用体系,市场主体相互之间提防和不信任,市场上到处都充斥着坑蒙拐骗等非道德行为,别说现代金融、期货、证券、电子商务等现代市场交易不能良序运作,就连任何远程和跨期的货物贸易也很难持存和发展,这样的市场也难以发挥真正的市场作用。
总之,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信用经济(信用是社会信任在经济领域的表述和体现,经济信用与社会信任互为表里。经济信用行为的发生,无不以一定的社会信任为基础,市场行为主体间的相互信任深刻影响着经济领域商业信用契约的履行及其效果)。在某种意义上说信用水平的高低决定整个经济运行的效率,并最终影响经济发展的水平。正如江泽民所说,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
2 社会信任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必备条件
从运行机制来看,社会信任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必备条件。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交易主体信守契约是市场良性运行的基础。也就是说,现代市场交易不是一种特定的人际交易,而是一种非人格化的交易,它要求谈交易不能因人而异,因事而变,而应该是对所有交易对象都一视同仁。所以,与传统经济形态相比,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是非人格化的、实际的生活关系,是只认物不认人的。这样一来,对每个市场主体而言,其他市场行为主体对其信任和认同程度愈发显得困难和重要,成为其生存和发展至为关键的一个条件。人们在市场中彼此相互依赖的根据应该是双方的任何一方都对将来继续这种交换关系感兴趣,不管是与现在这位交换伙伴的关系,也不管是与其他交换伙伴的关系。换句话说,当某一经济主体和另一经济主体进行经济交往时,交易双方相互的信任构成了交易的前提,这种信任既包括对交易行为结果会获得预期利益的信心,也包括对交易对方会有助于这一利益实现的相信。相反,如果人们互不信任,一般很难发生经济交往关系,也就无信用行为可言。同样,如果人们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发现交易对象是不可信任的,或者对交易结果能带来的预期利益没有信心,就有可能不再按约行事,从而加大交易成本,损害双方利益甚至错失良机,或者出现反信用行为。
现代市场经济既是一种契约经济,也是一种竞争经济。市场经济中的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也是最能有效推进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的动力机制。但过度竞争特别是无序竞争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也会引起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混乱。那么,如何才能实现公平合理的竞争,保证市场经济的良性秩序和健康发展的态势呢?其最根本的出路在于确立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以及人们对法律系统的信任。因为就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来说,只有当它们变为市场主体的
内心信念并转化为一种行为习惯时,才能在其日常的市场活动中更自觉地执行或履行。若只强调他律性而忽视市场主体的自律性,只能使有关的法律和制度成为一种对市场主体的消极防范,而缺乏一种内在的制约。所以,经济主体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有效的执法系统的遵从和高信任度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根本,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和稳定的保证。
总之,从机制上看,社会信任已经成为维持现代市场经济秩序良性运转的神经网络和必备条件。离开了社会信任,在互不信任、互相防范的社会环境下,根本不可能有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也根本不可能有市场经济的真正发展。
综上所述,社会信任是维系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需求,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直接起点和核心内容。因为社会信任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最重要的“软环境”,从多方面影响并决定着“硬环境”的发展和演变。而且市场经济愈发达就愈要求诚实守信,这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础和标志。可以说,没有信任,交换就难以为继;没有信任,秩序就无法构建;没有信任,市场就无法形成和运行;没有信任,社会稀缺性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就难以实现,经济活动也就难以健康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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