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职业高中与职业学校的几项暂行规定-京政发〔198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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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职业高中与职业学校的几项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1982.04.13 1982.04.13 京政发〔198243

中等教育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关于举办职业高中与职业学校的几项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四月十三日 京政发〔1982〕43号文件转发)

一、学校性质、任务、学制和办学形式

职业高中和职业学校都是实施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相结合的中等学校。职业高中主要是培养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后备技术工人,学制一般为三年,工种简单的,学制可为二年。职业学校主要是培养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水平的后备技术人员或专业人员,学制一般为四年,学校名称可为“××学校”(如“统计学校”

普通中学改办职业高中或职业学校,可以由教育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联合举办;或由教育部门为主,有关业务部门协助举办;或由业务部门自行举办。

现有“职业高中”兼设有普通高中班的,应在充分照顾中、小学合理布局和保证办好普通教育的前提下,逐步做到职业学校不设初中部,职业高中不招普通高中班。二、招生 职业高中和职业学校一律招收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职业高中原则上在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招生。职业学校经市招生办公室批准,可确定适当比例,跨区或面向全市招生,但要贯彻便于走读的原则,学生上学单程时间以不超过一小时为限。

考生自愿报名,参加全市初中高中的统一考试择优录取。有些特殊专业,经批准后可加专业考试


政审、体检,或规定男女生的比例。三、学生待遇和毕业生安排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律按普通高中学生待遇。

2.学生在劳动实习期间的待遇,可参照同类型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3.学生学习期满,进行文化考试和专业技术考核,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4.学生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可由办学部门优先择优录用;或经办学部门与劳动部门推荐,由招工单位择优录用;也可以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也可以报考高等院校

5.被录用的毕业生,可免去学徒期,见习期满,考工定级。工资待遇按照同类型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四、师资配备

教育部门与业务部门联合举办的学校,文化课教师由教育部门配备,专业课教师(包括辅导教师、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由业务部门配备。

教育部门主办的学校,专业课教师可以由有关业务部门协助聘请,也可以在教育系统内部选调适当人员或培训一部分有培养前途的中学超编教师充任,也可以从大专毕业生中分配。 配备教师要保证质量,保持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五、教育教学

职业高中和职业学校都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要切实抓好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使政治思想教育与专业思想教育紧密结合。教学计划要紧紧围绕培养目标,切实加强基础理论教学与实际能力的培养。专业教学计划,可参考同类型学校或专业的教学计划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试行。要做好专业课教材的选购、编印工作要搞好学生的文体活动,关心学生生活和健康。六、经费和编制

在职业技术教育专项经费未解决前,由教育部门主办的职业高中和职业学校,其开办费、专业教学备费、专业教学行政费等,由市财政拨款。联合举办的学校,仍按市财政局、市教育《关于普通中学举办职业高中(班)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执行,属于原由中学开支的部分,仍由教育部门按普通中学标准拨给;进行专业技术教育所需的教学行政费、专业教学设备费、实习场地与劳保用品,由联合办学单位负责解决。上述款项,每学年按标准拨给学校,当年结余可转下年使用。

教育部门联合办学的单位所需经费的来源:(1)企业主管局和局属公司与教育部门合办的学校,在集中的利润留成中“生产发展基金”项目解决;或在所属厂矿企业的“营业外支出”项目列支,集中到局统一使用。(2)行政主管局与教育部门合办的学校,在行政主管局行政经费中调剂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适当补助。

联合办学单位帮助学校在校内修建专业实习场所,其经费开支可具体签订协议。如遇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停办的学校,可由双方协商偿还办法。

职业高中、职业学校的教职员工编制,分别列为各办学单位事业编制或企业编制,纳入各主管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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