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原因分析

2022-10-17 17:31:18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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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脱教是指社区矫正对象脱离所置社区管理矫正三个月以上未报告自己活动情况的情形。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监外执行罪犯,其脱教行为将对社会生严重的潜在危害,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 一、社区矫正对象脱教原因

1认识误区。监禁矫正是在监狱中进行,它以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为前提,而社区矫正是将矫正对象置于社区中进行,它是以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为前提。两类矫正由于罪犯所置的环境不同,往往在人们的观念中存在一种错误的认识,就是只要不被关在监狱中就不是罪犯,社区矫正对象本人从内心不愿接受自己是罪犯的事实。在矫正实践中有些社区矫正对象就理直气壮地质问司法所工作员:我不是罪犯,为什么要监管我。社区矫正对象脱管,就其本人而言由于摆脱了监管环境,从而隐匿了罪犯的身份,获取了普通公民同等的人身自由,这种心理上的渴望和满足是脱教现象产生的主观原因。

2、利益驱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员流动性大是社区矫正对象脱管脱教的客观原因。经济利益驱动下,社区矫正对象无视法律规定脱离矫正社区到经济发达地区务工经商,不履行请假手续,不汇报思想、工作情况,不告知联络方式和活动地址 ,行动没有任何约束。

3法律缺陷。我国法律对监禁刑罪犯脱逃犯罪设定了明确而严厉的惩罚。而对非监禁刑的脱管脱教违法则是轻缓化惩罚;前者以重新犯罪论处,后者只规定收监执行,且法条规定较为笼统,不易操作。由此可见,法律对非监禁刑罪犯脱管脱教轻缓化惩罚规定或者说缺陷,弱化了刑罚的惩罚功能,降低了刑罚的威慑力。

4、监管弱化。矫正力量薄弱,是社区矫正对象脱教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其具体表现是人员不足: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的人员非常


有限,一人身兼多职,影响工作开展;业务素质不高:多数司法所工作人员都没有专业法律知识,缺乏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必备的法律心理等业务知识,难以胜任专业性较强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不力:文件规定,社区矫正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这种给政策不给钱的财政供给体制经费难以落到实处,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二、防范措施及对策

1、构建防脱机制。公、检、法、司各职能部门既分工负责,又互相配合、协调一致,严防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脱管脱教。一是做好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法律文书送达及时准确;二是做好人员的移送工作做到人员交付到位;三是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下落不明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查找,必要时可动用严厉的追逃措施;四是人民检察院要切实负起衔接环节的监督职责,保证交付依法进行。 2完善惩处机制。公、检、法、司要相互协助,发挥整体效能,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要依照法律予以惩处,可以通过公开处理的方式以警示和教育其它矫正对象。

2、强化制度保障。一是要强化教育制度。提高服从社区矫正的自觉性;二是要建立保证制度通过提供保证人、交纳保证金等方式,增加他们对脱教风险责任意识;三是要建立异地托管制度对经批准外出务工的社区矫正对象,委托务工地的社区矫正组织教育监管。

3、夯实基础工作。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一是加大硬件投入,改善办公件和装备;二是选拨一批业务素质好、责任感强的优秀年轻公务员充实到基层司法队伍中,同时有计划地对现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三是优化职能配置,将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纳入司法警察序列,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体制上的保障;四是争取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5、加强经费保障。改革现行财政供给体制,变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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