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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应用语言学系
对于学生论文抄袭、剽窃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1. 指导教师发现抄袭、剽窃行为,应立即报告论文指导小组进行处理。 2. 论文指导小组组长可指定专人对抄袭、剽窃行为进行认定。
3. 需要认定的范围如下:抄袭的部分超过一自然段(含一自然段);抄袭的部分超过一自
然段(含一自然段),但有个别词句的改变;抄袭的部分为整个句子;整段剽窃他人的观点,不注明出处。一经认定,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皆按以下第4条处理。
4. 按北京大学有关规定,在学位论文或者毕业论文中抄袭或者剽窃的,给予勒令退学或者
开除学籍处分。
5. 某一流派或者理论家的标志性陈述或者术语,在引用时应注明出处或者来源。在此类学
术规范上的不严格之处,任课教师可酌情扣分。
6. 如在认定上有争议, 应用语言学系系务会有最终的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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