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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试行规定
(二〇〇五年九月制定二〇〇八年九月修订) 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七条,对本科生提前毕业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学生在标准修业期内,德、智、体合格,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通识教育课程、文理基础课程、专业教育课程),获得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二条学生的修业年限以学年为单位,学校不接受提前半学年毕业的申请。提前毕业的申请在秋季学期第12周至第16周内提出。如有变更,原申请可于随后春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撤销。
第三条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向院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已修课程成绩单及剩余课程修读计划,由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有院系安排学生的毕业论文与毕业实践教学。 第四条已进入提前毕业程序的学生(申请被批准并在春季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撤销者),如果毕业时仍不符合毕业条件,不得再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五条因学籍变更(包括转专业、休学)转入其他年级的学生,在以后的修读过程中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可以按上述程序申请提前毕业。
第六条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按照标准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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