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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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

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6.02 【实施日期】2016.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

办理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为确保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 以下简称4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 公告,以下简称76号公告),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广西区境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76号公告和本公告有关要求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 1 / 3










二、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版)》(以下简称《目录》,附件1)。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将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三、广西区内跨地市、同一地市内跨县(市、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区内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附件2),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以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版) 2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3收入明细表

4农户小额贷款情况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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