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2023-04-16 06:08:10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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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八小时以外,是指工作时间之外,法官(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加强自身修养,鼓励、支持法官积极参与高学历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以及高尚的文体活动。

第二条 八小时以外,法官不得从事《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的禁止性活动。

(一)不准参加当事人、代理人、律师或与案件有关的宴请、接受钱物或由其出资旅游。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律师借钱、借物或托其购物办事。

(二)不准利用职务升迁、岗位调动、婚丧嫁娶、乔迁X居等机会大摆宴席,并收受不合理的礼金礼品,聚敛钱财,或动用公车讲排场、摆阔气。

(三)不准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严禁参与“三陪”异性按摩和其他色情活动。

(四)禁止着制服在营业性公共场所用餐和进出娱乐所,禁止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严禁使用公车办理私事。不准在非法院车辆上使用法院车辆标志。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打牌赌博和打架,惹事生非。

(五)不准从事不正当的社会交往。

(六)不得参加经商,不准从事第二职业和有偿中介活


动,不准在企事业单位、营利性法律服务机构兼任职务、收取酬金,不准向营利性机构投资参股,不准利用办案之机与当事人合伙做生意。

(七)在家中或其他场合,不准讨论按规定不应涉及的与案件有关的问题。

(八)禁止法官参加有碍社会公德或有伤社会风俗的活动。

(九)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驶,严禁酒驾、醉驾。 第三条 切实加强对法官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 (一)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法官业余时间参加的重社会活动以及家庭发生的重要情况(指本人或配偶、子女有关建房、购房、房屋出租,婚丧喜庆,出国出境,配偶、子女经营企业,受到执法机关查处,重大收支等)都必须及时向院纪检监察室报告,主动接受组织监督。

(二)建立预警机制。推行案件跟踪回访制度,向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征询意见,了解法官有无违反八小时以外行规范的行为;建立团队、部门负责人定期汇报法官思想动制度,便于院党组掌握全院法官思想动态,制定对策,发现苗头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建立与法官家属联系制度,掌握干警家庭生活动态;聘请的法官形象监督员、廉政监督员,对法官八小时外的活动实行监督。

第四条 严格落实八小时以外行为的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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