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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为党员发展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展党员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要遵循分级管理、严谨规范、全面真实的原则开展。 (1)分级管理的原则。遵循档案材料产生的规律,根据不同材料的性质和特点,由便于收集、管理的党组织分级负责,以方便保管和查阅。
(2)严谨规范的原则。发展党员工作业务性强,程序复杂,材料多样。各级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统一的规范和各自的职责要求,严谨细致地做好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3)全面真实的原则。党员发展材料档案关系着党员的政治身份,是反映党员入党动机、政治立场和综合素质的重要依据。各级党组织要本着对党员政治生命负责的态度,确保材料的全面和真实。
第三条 发展党员档案收集部门和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党内相关规定和组织人事工作政策开展工作。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受党内有关法纪、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颁布后实行的发展党员工作。按细则颁布前发展党员程序发展入党、非常时期“火线入党”和追认为共产党员的材料归档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主管部门负责收集,重要的结论性材料归入人事档案或党员档案。 第二章 发展党员档案材料的分类及归档范围
第五条 按照发展党员过程中各个阶段对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不同要求,发展党员档案分为培养期档案、存入人事档案的材料、党员档案和工作资料档案四种类型。
第六条 培养期档案。预备党员转正前,未将相关材料存入人事档案时各类材料的集合,即培养期档案。申请入党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支部就应为其建立专门的培养期档案,一人一档。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入党申请书; (2)《发展党员考察表》; (3)自传材料; (4)思想汇报;
(5)政审材料(包括函调单位提供的调查证明材料和所在支部根据政审结果撰写的综合性政审材料);
(6)参加基层党(工)委组织的集中培训的证明材料; (7)《入党志愿书》;
(8)吸收为预备党员前公示的材料; (9)吸收为预备党员的票决汇总单; (10)新党员参加培训的证明材料; (11)预备党员转正申请;
(12)党内外群众意见(包括确定为积极分子、吸收为预备党员、转正前的群众意见座谈会记录或意见汇总);
(13)转正前公示的材料; (14)转正票决汇总单。
第七条 存入人事档案的材料。预备党员转正后,以下材料应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1)入党申请书;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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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展党员考察表》; (3)自传材料; (4)部分思想汇报(能体现党员思想认识中党组织未掌握情况的思想汇报归入人事档案,如无,不做必须归档要求);
(5)政审材料(主要包括函调单位提供的调查证明材料和所在支部根据政审结果撰写的综合性政审材料); (6)《入党志愿书》; (7)预备党员转正申请。
第八条 党员档案。预备党员转正后,党员无人事档案的,应建立党员档案,由具备管档资质的基层党(工)委保存。包含的材料与“存入人事档案的材料”相同。党员一旦建立人事档案,党员档案应及时移交其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并归入人事档案卷宗。
第九条 工作资料档案。培养期档案中不存入人事档案(或党员档案)保存的材料及党员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重要过程性材料,支部应建立工作资料档案,预备党员转正后,由发展其入党的单位党组织作长期保存。
(1)培养期档案中不存入人事档案(或党员档案)保存的材料:思想汇报、参加基层党(工)委组织的集中培训的证明材料、吸收为预备党员前公示的材料、吸收为预备党员的票决汇总单、新党员参加培训的证明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转正前公示的材料、转正票决汇总单等。
(2)党员发展过程中产生重要的过程性材料:列为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前提交给支部大会的基本情况说明、票决的表决票等。
第十条 按“推优”程序发展的党员的相关材料参考以上分类进行收集、管理。 第十一条 对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预备党员的组织意见(记载组织意见的入党志愿书等),应归入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培养对象在发展过程中去世,不再继续办理入党手续,已产生的材料由各支部保存备查。
第三章 档案收集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 发展党员材料的收集责任部门为基层党支部,责任人为支部组织委员;不设支委的支部,责任人为支部书记。
第十四条 不同阶段产生的发展党员材料由不同的管理部门或党组织负责管理。
(1)党员培养期档案一般由基层党支部负责管理,各地各单位也可根据实际确定管理部门,责任人为支部或其他管理部门的组织委员(不设支委的支部,责任人为支部书记); (2)党员转正后,由具备管档资质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责任人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同志;
(3)党员档案由具备管档资质的基层党(工)委负责管理,责任人为基层党(工)委组织委员;
(4)工作资料档案由单位党组织负责管理,责任人为单位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同志,不设组织(人事)部门的党组织,责任人为党组织书记。 第四章 收集归档要求
第十五条 发展党员档案材料收集部门或党组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作不同时期的党员发展档案材料,建立材料收集、归档机制。
第十六条 发展党员档案材料管理部门或党组织应当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发展党员档案材料的信息,督促档案材料收集部门或党组织及时将材料归档。 第十七条 发展党员档案材料管理部门或党组织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是否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材料齐全。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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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和复制人姓名,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所在单位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发展党员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发展党员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条 在发展党员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材料形成部门、有关责任人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1. 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2. 不准将应当归档的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3. 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
4. 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发展党员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按照《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办法》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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