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

2022-10-27 00:31:16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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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中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

(一)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条款,体现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二)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条款,体现在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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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三)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条款,体现在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此次相关条款的修改将改变过去由公安机关执行或监督、考察此类犯罪人的规定,这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一项重要改革,目的是对这部分犯罪人采取更加有效地监督管理方式,有利于这些人更好的融入社会,同时在刑法中规定社区矫正,确立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解决了法律依据,从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有利于推进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建立,对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有特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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