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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服务券管理使用办法
一、居家养老服务券的发放对象 (一)具有本户籍
1、未进机构养老的城社会孤老。即同时具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条件、且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未进任何养老机构养老、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老人。
2、享受城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其直系亲属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人。无赡养扶养能力是指经济或体力等客观能力。
3、重点优抚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其直系亲属无赡养扶养能力的。重点优抚对象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定补定恤的在乡复员军人、“三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和残疾军人。
4、经总工会认定的级以上劳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 (二)具有本户籍、无子女或子女户籍在以外的城低收入空巢老人中生活不能自理的。其中“低收入”界定为目前我廉租房政策中所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本办法中所称的“生活不能自理”是指申请者在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中有三项及以上需要护理的方可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
二、居家养老服务券的发放和使用 (一)申请
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请“居家养老服务券”。
(二)审批
1、初审。社区助老服务站收到申请后,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进行核实,经民主评议后,社区应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张榜公示。经核实无误后,上报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2、复审。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签署复审意见,报区社会化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3、核准。区社会化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收到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复审材料后组织评估和核准。
(三)发放
1、区社会化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每季度首月下发居家养老服务券。各街道需在每季度第3个月25日前,将下季度新增补贴或核减人员备案表及相关审批材料报区社会化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区社会化养老服务管理中心审批后即将居家养老服务券发放给各街道,并及时更新居家养老服务系统的相关数据。(遇有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可向后顺延)
2、“居家养老服务券”由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发至社区助老服务站,社区助老服务站下发给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3、社区助老服务站在每月5日前必须及时更新服务券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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