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中旭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案(杭余市监罚处〔2021〕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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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中旭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案(杭余市监罚处〔2021423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杭余市监罚处〔2021423 【处罚日期】2021.06.29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县级 【执法地域】余杭区 【处罚对象】张中旭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11:2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余市监罚处〔2021423号; 案件名称:张中旭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张中旭;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开设的杭州余杭区瓶窑镇旭丰油品经营部于20207月从原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圣堂11幢搬迁至现经营场所余杭区瓶窑镇圣堂附近平房从事油脂收购,且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在202166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开设的油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面积400平方米,目前员工人1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1 / 2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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