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卓立实验学校继续执行暂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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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9.27 【字 号】南价费[2008]69 【施行日期】2008.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卓立实验学校继续执行暂行收费标准

的批复

(南价费[2008]69号)

南宁卓立实验学校:

报来《南宁卓立实验学校关于继续执行暂行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你校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校名由“广西南宁卓立实验学校”更名为“南宁卓立实验学校”,原执行的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鉴于你校仍有部分校舍尚未建设,而已建成竣工的校舍还有部分未能进行结算,难以核定办学成本。为确保你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经研究,现将你校继续执行暂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校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接纳的小学初中地段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南价费[2008]53号、5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

1、在你校就读的地段生,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按照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2、普通学生宿舍住宿费150/生·学期;

3、服务性收费:内膳生工友费50/生·学期(只能向在学校食宿的学生收


费),郊游费15/生·学期(按随时发生随时收取的原则收费);

4、代收费:作业本费5/生·学期,课本费按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地方中小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以及区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每年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公布的目录用书价格执行。

二、小学初中借读生(非地段生,下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小学借读生杂费(含内膳生工友费、郊游费)8600/生·学期,初中读生杂费(含内膳生工友费、郊游费)9450/生·学期; 2、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300/生·学期;

3、课本费按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以及区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每年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公布的目录用书价格执行。 三、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

四、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试行一学年,试行期满后,学校要按有关程序重新申报收费。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广西南宁卓立实验学校暂行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费[2007]35号)同时废止。

五、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请在“南宁市价格信息网”下载区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和《单位收费公示表》)。收费公示必须符合长期置放的要求。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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