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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
统筹覆盖面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津政发[1998]2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8.03.12 【实施日期】1998.03.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1998〕26号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镇各类企业从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市人大1997年10月22日修改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扩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规定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尚未参 1 / 2
加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扩大覆盖
面的重点是: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11个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小区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含乡镇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国务院规定实行行业统筹以外的各类金融、证券机构及其职工(重点是商业保险公司、城市合作银行及各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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