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论

2023-03-09 12:36:11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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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
涂尔干《自杀论》小谈

很久以前,就听说涂尔干的《自杀论》这一本书,那时的心情可以说是相当复杂,而且难以置信的。我无法理解自杀这一恐怖而又陌生的词,竟是如此神秘,充满魅力;无法理解自杀这一简单的现象中又蕴含了复杂的社会现象。涂尔干在书中解释自杀现象的传统理论,建立了用社会事实的因果关系分析自杀的理论阐述了社会与个人的关系,认为当个体同社会团体或整个社会之间的联系发生障碍或产生离异时,便会发生自杀现象。



自杀有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失范型自杀和宿命型自杀4种类型。迪尔凯姆在书中运用了社会统计的方法,特别是以统计交互表格的形式,展现了大量经验资料,用以说明自杀现象受到民族、自然环境、性别、婚姻状况、宗教仰、社会的稳定和繁荣程度等社会事实的影响,从而建立了社会事实的因果关系。这一大胆尝试,结束了西方社会学中理论研究经验研究长期脱节的状况。该书成为社会经验研究的经典著作。迪尔凯姆对自杀类别的区分及解释,还为西方社会学的异常行为研究奠定了基础。

听了老师的讲解之后,头脑中没有一点清晰的印象,这是听经典著作后的常态。但翻阅笔记及翻看目录后,一条清晰的逻辑思路就出来了。迪尔凯姆首先定义了“自杀”,他认为,自杀是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后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死亡。由此可以看出,自杀是死者的主动行为,而非被动的。但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死者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呢?这是作者主要探讨的问题。迪尔凯姆论述了此前各种研究中自杀与非社会因素的关系。社会因素包括个人的心理因素、生理状况、自然环境及仿效行为。个人认为一个人的自杀行为固然会受到非社会因素的影响,但这些非社会因素绝不是造成自杀的决定性因素,更不能作为解释社会自杀率的最终依据。不过,迪尔凯姆在书中表明:影响自杀的非社会因素是不存在的,不论是利己主义自杀、利他主义自杀,还是反常的自杀,都是社会环境影响的结果.

在探索和认识我们所生活的社会过程中,研究人员总是希望能够解释社会象发生的原因,即回答社会现象“为什么是这样”“为什么会如此”这类问题。事实上,也正是在挖掘了社会现象背后的因果机制之后,我们才能对社会现象的发展趋势做出预测,才能对社会现象的发展过程做出有效的干预,以便按人类期望的方向发展,也才能真正促进人类社会知识的积累。因此,因果分析在社会究中处于重要地位。但任何社会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是由多种因素引发的,各种因素往往又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因此,挖掘社会现象背后的因果机制对社会研究来说,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随着社会学的发展和研究方法的日趋成熟,社会学家对寻求社会因果法则的可能性增加,但就呈现社会现象因果机制的方法上,不同社会学者或社会学派有不同的做法。

在涂尔干看来,社会现象错综复杂,要把所有相同和相异的事实全部区分清楚是不可能的。因此这三种比较方法都不适用于社会研究涂尔干认为共变法与这三种比较方法不同,它不是从两种社会现象的表面异同方面,而是从社会象的内在关系方面进行比较,从而建立社会现象的因果关系。


涂尔干在研究自杀现象之前,人们普遍认为有两类非社会因素影响自杀率,即肉体——心理的素质和自然环境的因素。而涂尔干的基本观点研究假设是:杀的原因既不是心理的也不是自然的,而是社会的。这样,他就面临双重的研究任务:1.否证关于社会现象的心理论与自然论;2.实证自杀现象的社会论。无论是证伪还是证实,涂尔干采用的都是社会资料比较的方法。如:许多精神病医生认为,自杀是由精神疾病引起的。涂尔干据此认为,如果自杀真的是由精神疾病引起的,那么这种两种现象就应该在不同的群体中共变,即一个群体的精神患病率越高,自杀率也就越高。果真如此吗?涂尔干首先比较了自杀率和精神患病率在男女两大群体中的变化情况。通过统计资料分析发现,“患神经衰弱的女性任何时候都多于男性”。因此,按照因果关系的共变原则,女性的自杀率也应该高于男性。可是根据不同国家的统计资料分析发现,男性的自杀率却是女性的四倍。其次比较了自杀率和精神患病率在不同宗教群体中的变化情况。他通过统计资料分析发现,“犹太教徒中的精神错乱病人要比其他教徒中多得多”因此按照因果关系的共变原则,犹太教徒中自杀率也应该比其他教徒中高。统计资料分析发现,“自杀在犹太教徒中最少”涂尔干再次比较了自杀率与精神患病率在不同年龄阶段的变化情况。他通过统计资料分析发现,“在所有的国家里,自杀的倾向是从童年到老年逐步增强的”因此按照因果关系的共变原则,精神患病率也应该是从童年到老年逐步增强;可事实并非如此,“在壮年时期更经常地突然发生精神错乱。30岁左右时发生精神错乱的可能性最大;这种可能性过了30岁就缩小,到老年时最小”最后,他将自杀率与精神患病率在不同社会中的变化情况作了一次比较,在欧洲各国自杀与精神错乱的关系比较中发现,“疯子最少的国家却是自杀最高的国家”。

还有人认为,酗酒是一种导致自杀的特殊的精神变态。为了检验这一因果关系,涂尔干首先将一个社会的自杀率和酗酒率这两种社会事实在同一社会内部进行了比较。涂尔干根据法国《刑事裁判总结》的资料,统计出了法国各地区的自杀率和酗酒率。如果酗酒是导致自杀的原因,那么按照因果关系的共变原则,酒率高的地区应该就是自杀率高的地区。可是统计资料分析发现,自杀率“最高的省集中在两个地区,一个是法兰西岛及其以东一带,一个是从马赛到尼斯的地中海沿岸”;而酗酒率三个主要的高发区,“一个在诺曼底, 尤其是在塞纳河下游,另一个在菲尼斯泰尔省和布列塔尼诸省,第三个在罗纳省及其邻近地区”两种社会现象的地理分布很不相同,也即两种社会现象在不同地区没有发生共变。所以酗酒与自杀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虚假的。其次,涂尔干又将自杀率和酗酒率这两种不同的社会事实,在不同的社会类型之间进行了比较。如果酗酒是导致自杀的原因,那么按照因果关系的共变原则,自杀率也就应该会在这些国家按照人均酒的消费量的多少呈对应关系变化。可是,对这些国家在相应的时期里自杀率的统计发现,自杀率在各国之间,并没有按照人均酒的消费量的高低呈对应关系的变化。基于这两次检验,涂尔干认为酗酒与自杀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虚假的。涂尔干之所以能否定心理变态导致自杀这一因果机制,关键在于他在检验阶段通过利用经验资料进行比较,否定了他从心理变态导致自杀这一命题中演绎出来的假设,从而也就否定了原命题。涂尔干采用类似的比较方法,证伪了种族、遗传、仿效等心理因素,气候、季节变换等自然因素与自杀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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