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卸工受伤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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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工受伤谁负责?



装卸工脚被砸伤

2007年12月4日夜,李海驾驶满载英石的货车经过G311线一超限站时,因超载被勒令卸下部分英石。第二天上午,李海又回来拉被卸下的英石。装卸人员由超限站与当地人沈力联系,沈力先喊5人来装车,后超限站装卸工王保卫也来装车。

依据超限站的规定,装车费每吨15元,由李海按照吨位将装车费交给超限站,再由超限站支付给每个装卸工。由于该车英石部分块状过大,需碎石再装,经协商,李海另直接付给装卸工人35元。

在装车过程中,大家纷纷往车上扔英石。随后,有人上车整理装上车的英石,沈力刚要往车上扔石头,有人忙喊道“车上有人”,沈力用力突然减小,石头落下砸到了王保卫的左脚上。王保卫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足挤压伤,第1、2趾粉碎性骨折,血运障碍。王保卫住院20天,花医疗费5543.8元。王保卫出院后,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王保卫遂向李海索要赔偿,李海认为应由砸伤王保卫的沈力和雇用王保卫的超限站承担责任。而超限站认为,从李海与装卸工协商英石粉碎,另直接支付装卸工35元报酬看,卸工是受李海的控制、指挥和监督的,装卸工与李海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李海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协商不成,王保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海和超限站的主管单位公路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运货人担责

诉讼中,李海对王保卫构成九级伤残的鉴定不服,申请法院重新鉴定。经再次鉴定,保卫构成九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李海因超载被公路局的二级单位超限站卸货,第二天装车时,装车人员虽然由超限站联系,但装卸费由李海给付,装卸工人与李海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在劳动过程中王保卫受伤,应由雇主承担责任。但王保卫在劳动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20%责任。被告公路局的二级单位超限站在该事件中是依法履行职务,不承担责任。对被告李海提出的装卸工人沈力应承担责任,原告未主张,作为雇主的李海应代为赔付,赔付后可另行追偿。遂判决被告李海赔偿原告王保卫各项损失的80%即21591.04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公路局不承担责任。

李海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公路局担主责

南阳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李海因超限被公路局二级单位超限站勒令卸货和在装车时造成王保卫受伤构成九级伤残的事实存在。超限站根据规定对过往超载车辆行使行政管理权,取相关费用。李海要求装车时,包括王保卫在内的装卸工均是长期在超限站干活人员,其劳务费用由超限站依据标准对超载车辆收取。王保卫等人在超限站每次装卸车后,超限站根据其装卸的吨数签发票据,每月超限站依据签发的票据对装卸工清结劳务报酬。故超限站与王保卫等装卸工人之间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超限站在对超载车辆装卸货物过程中有组织指挥和安全注意义务。在装车过程中王保卫受伤,超限站有不可推卸责任,应负赔款义务。因超限站系公路局的二级单位,其赔偿责任应由公路局承担。在庭审中,王保卫明确放弃公路局的民事责任,后经法庭释明,王保卫继续要求公路局承担责任。李海系货物运输人,自与工人协商并支付35元碎石费,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对王保卫在装车时受伤也应


承担一定责任。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应由王保卫本人承担20%的损失,李海承担20%的责任,公路局承担60%的赔偿责任。精神抚慰金应适当赔偿2000元为宜。

近日,二审改判公路局赔偿16193.28元及精神抚慰金2000元;李海赔偿5397.76元。 卢国伟江毅轩

说法一雇佣关系如何认定

丁建民(淅川县人民法院院长)

本案是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对雇佣关系的认定将直接影响本案的民事担责。受伤的装卸工王保卫平时受雇于超限站从事装卸工作但在为李海装载英石时,李海又出钱让装卸工们碎石,王保卫与谁构成雇佣关系呢?

所谓雇佣法律关系,是指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在雇主的指示、监督下,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提供报酬的法律关系。

雇佣关系通常以雇佣合同确定,但是有些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此合同而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因此,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不能只从形式要件上判断,主要应从实质要件上来考察。

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

其次,要看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员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是控制他人行为的人,而雇员仅是雇主雇用来完成某种工作的人。雇员在完成此种工作时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挥,雇主为雇员提供劳动条件,包括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等。 再次,雇员应为雇主所选任。雇员既可以是雇主自己亲自选任的,也可以是雇主授权选任的。 最后,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不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而是属于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因此,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

结合本案,包括王保卫在内的装卸工均是长期在超限站干活人员,由超限站指定工作所、限定工作时间,并根据装卸工作量定期支付报酬。因此,超限站与王保卫等装卸工人之间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且装卸业务属于超限站工作的组成部分,因而二者之间属于雇法律关系。

而被告李海支付35元让装卸工碎石,其形式符合合同法》第251条规定的“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与装卸工之间成立加工承揽法律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装卸工人范某帮货主肖某卸货时从货车上跌落致伤,诉至法院要求货主肖某、司机付某及货车的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范某经与司机协商,撤回了对司机及运输公司的起诉。么,货主肖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港北区人民法院以货主肖某与范某之间为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为由,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

去年1128日晚,从事保险柜销售的肖某雇请司机付某运一车货到贵港,并找原告范某等人卸货。在市邮政大厦卸了部分货后,肖某提出将剩下的货运到市公安局卸,当付某驾车行驶到邮政局办公楼和住宅楼之间的通道时,付某停车让范某从大货车车厢右前部铁梯上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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