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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和门店七统一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连锁总部和门店管理制度,确保公司总部对门店进行有效的统一管理,使总部和门店各项质量管理符合GSP要求。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28号)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总部和门店的统一管理。
4、责任:总部各部门及各门店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质量管理部负责监督指导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5、内容:
5.1 总部和门店按“七统一”标准管理,即统一标识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管理、统一人事管理、统一信息管理、统一服务标准。 5.2 统一标识管理:
5.2.1 门店应使用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5.2.2 门店应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统一设置“公示栏”。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学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证书、店内员工健康证或体检报告。
5.2.3 门店货架、柜台应统一标识管理。营业场所分区分类标识统一、清晰、醒目;货架、柜台标识统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警示语统一;药品标签颜色、字体、内容统一,品名、规格、生产企业、单位价格等内容规范完整。 5.3 统一财务管理:
5.3.1 统一管理营业款和货款。门店营业款每天按时存入指定的总部银行账户,不得坐支或挪用。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当日门店销售报表核对实际存款金额,做到日清月结。货款一律由公司总部统一支付。
5.3.2 统一核算员工工资、保险费用。所有门店人员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由公司总部统一核算、发放、交纳。
5.3.3 统一管理日常费用。门店设施设备等由公司总部统一购置并建账。门店房租、水电费、办公费用等各项日常开支由公司总部统一核定、支付。 5.3.4 统一合并纳税。按照税法、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门店各项税费由公司总部统一合并申报、缴纳。 5.4 统一采购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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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门店所经营商品只能由公司总部统一购进,门店不得自行购进。总部对购进药品、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的合法资质进行审核,统一采购。 5.4.2 门店所经营商品由公司总部实施统一配送,由总部统一开具固定格式的配送单。
5.4.3 门店通过计算机系统制定请货计划,经过总部审批同意后进行配送。门店按送货凭证(配送单)对照实物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字,做到票、帐、货相符,送货凭证由门店保存,存档5年以上。
5.4.4 总部负责对不合格或质量无法确认的药品统一回收并处理。门店间未经总部批准,不得自行调剂药品。 5.5 统一质量管理:
5.5.1 总部建立与连锁经营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岗位,制定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对门店的经营行为和质量管理负主体责任。
5.5.2 总部为门店统一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各人员岗位职责;药品请货、验收、销售、拆零、陈列检查、计算机系统操作、盘点等操作规程;药品验收的管理、陈列的管理、养护的管理、销售及处方的管理、拆零药品的管理、服务质量的管理、卫生和人员健康的管理等管理制度。
5.5.3 门店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和档案。包括药品验收记录;陈列药品质量检查记录;拆零药品销售记录;处方药调配销售记录;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等。
5.5.4 总部应每月对门店质量管理制度及规程等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门店应保存总部的检查、考核记录。总部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经营行为,应督促门店予以整改,并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处以适当的处罚措施。 5.5.5 门店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并符合人员资质要求。对于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的,由总部远程审方中心为门店提供审方及指导合理用药服务。
5.5.6 门店从业人员应经专业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等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上岗后按门店年度培训计划接收在岗培训。
5.6 统一信息管理:
5.6.1 门店统一使用与公司总部一致的计算机管理软件,对药品的验收、养护、销售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及时上传请货计划、下载验收入库数据、传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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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做到票、帐、物相符。
5.6.2 公司总部有效监控门店药品的进、销、存,并通过系统软件,发布通知文件,传递信息指令,确保每位员工能及时阅知公司的制度、文件和相关信息。 5.6.3 公司使用的计算机管理软件应根据不同部门和岗位,合理设置管理权限,并对限制销售数量的品种和效期较近的药品设限。
5.6.4 计算机服务器与门店规模相匹配,软件系统性能安全稳定,商品进、销、存数据备份介质载体符合保存要求,备份数据具有不可更改性。 5.7 统一人事管理:
5.7.1 总部人力资源部建立各门店全体人员的个人人事档案。各门店建立本门店人员的个人档案,总部留存复印件,门店留存原件。
5.7.2 总部人力资源部建立各门店全体人员的个人健康档案。各门店建立本门店人员的个人健康档案,总部留存复印件或电子版扫描件,门店留存原件。 5.7.3 总部统一制定门店年度培训计划和岗前培训计划,组织并监督各门店进行培训,由门店建立本店内的个人培训档案,包括岗前培训和在岗继续培训档案,总部负责监督检查。 5.8 统一服务标准:
5.8.1 销售药品必须开具销售凭证,应标明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数量、价格、销售门店名称等内容,且票样统一。
5.8.2 门店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 5.8.3 门店在岗人员应统一着装,药学技术人员应佩带表明身份的胸卡,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5.8.4 门店及时收集有关企业内外部药品信息和实施药学服务中的各类信息。连锁公司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药学服务知识与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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