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学校试办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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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学校试办高等职业教育

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5.11.09 【文 号】

【施行日期】1995.11.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学校试办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

(1995年11月9日)

为认真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实施意见、《国家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见》中关于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精神,结合多年来少数成人高等学校试办高等职业教育经验,国家教委决定在一部分有条件的成人高等学校试办高等职业教育,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养目标

成人高等学校试办的高等职业教育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实用性、技能性较强的生产工作第一线的专科层次技术(含管理、操作、服务等)人才,毕业生应掌握职业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技术)理论,具有较高的职业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招生对象及入学

招生对象为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和普通高中毕业文凭及同等学历的在职从业人员。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持毕业证书在所在地招生机构报名,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有关课程的招生考试入学实行三门文化课、二门专业课考试三门文化课(文科类:政治语文数学;理科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专业课入学考试科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视开设专业的实际需要,根据国家教委统一制订的专业课考试科目确定。专业课考试由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命题,报名、考务及录取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组织实施。

凡试办高等职业教育的成人高校的招生计划按隶属关系纳入国家下达的分省市、分部门年度招生计划的总规划内。 三、专业设置与教学计划

专业设置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职业岗位的需求,在大量调查和论证的基础上选择适合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纲要以职业岗位规范和岗位需要为依据,由承办学校组织有关教师、企事业单位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研究制订。课程设置应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突出职业教育的特点,强化职业技能训练。课程结构可分为基础课、专业(技术)课和实践课。基础课内容应满足专业(技术)课的需要,以必须、够用为度。专业(技术)课应突出职业岗位的要求,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实践课是把上述两部分内容应用到实际岗位上进行综合实践训练,培养学生在生产第一线岗位上的实际工作力与动手能力。理论课与实践课之比一般为1∶1。文史、财经类专业学习年限为2-3年;理工类专业学习年限为3-4年。办学形式一般采用脱产和半脱产。 四、证书及颁发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学校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颁发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各地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积极实行毕业生“双证制”,除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外,学员经劳动、人


事等有关部门认定的技术等级或职业资格考核机构考核,达到国家规定中级以上技术等级或高等职业岗位要求者,由有关部门颁发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

五、承办学校

试点工作由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具有职业技能训练条件的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承办。承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应达到我委《关于<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教计〔1992〕年223号)的设置标准并有较高管理水平,具有培养实用型、技能型人才的师资力量和实施岗位能力训练的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实验设施、实习基地。 六、审批程序

学校按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部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人才需求情况、学校办学条件、拟办专业、招生规模、教学计划、招生对象等内容);受理申请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国家教委批准。 七、其它

各地各部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成人高等学校试办高等职业教育领导和管理,严格审查办学资格,控制办班规模,争取劳动、人事等部门对这项试工作的支持。承办学校应主动与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学,注重教学质量,切实保证学员职业技能的培养。

在本《意见》下达前,各地各部委批准成人高等学校试办的高等职业教育班,应按本《意见》的要求补办审批手续,与《意见》不符的有关规定应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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