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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人员八条禁令》铁规铁纪
为了严明纪律,规范文职辅警等警务辅助人员的行为,根据北京
市公安局文职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1.严禁散布有损国家和公安机关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严禁在互联网、其他媒体以及日常生活中传播谣言,泄露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信息;
3.严禁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等行为;
4.严禁参与赌博、卖淫嫖娼、有偿陪侍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5.严禁打听案情、说清托人、接受吃请、收受财物、透露案情等行为;
6.严禁超越职权参与执法、使用警械具、接触枪支弹药等行为; 7.严禁驾驶警车或无内部准驾证驾驶公务车辆;
8.严禁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受雇于其他任何组织、个人等兼职行为;
各派出所辅警等警务辅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违者一律由相关机构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单位要按照上述规定,对辅警等警务辅助人员严格加强纪律教育,不合格人员要及时退回。对单位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追究两级领导责任。警务辅助人员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要立刻上报办公室,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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