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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
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建人[2016]21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赣建人〔2016〕21号 2016年)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有关院校,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职业标准》和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有关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有关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培训工作,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16〕9号)的根本要求,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住 1 / 3
房城乡建设部《职业标准》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强企、创新驱动和实干兴赣的具体措
施,对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建筑业技术人才,提高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水平,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二、培训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八大员”及“三类人员”培训机构
1、具有相应培训师资力量,能够承担岗位培训工作,具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的条件。培训管理制度规范,教学培训资料齐全。
2、具有相应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可开展多媒体教学工作。
3、信息化建设良好,能够进行网上材料申报及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服务。
4、注重培训实效,可采取分工合作形式,运用远程视频与课堂教学相结合方式,完成必修课与选修课教学内容,确保培训质量。 (二)特种作业人员实操培训(考核)机构
1、具备相应培训资格的师资力量,各岗位具有持证上岗的专兼职教师,培训管理制度规范健全,培训、考试(考核)及证书管理规范,教学培训资料齐全。
2、具有相应的培训场所和实操基地,具备开展相应职业工种教学的操作性能良好的实操设备(机器)。
3、信息化建设良好,能够随时进行网上材料申报及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等服务,教室及实操培训(考核)场所均有视频监控系统。
所有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机构要做好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三、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及证书核发管理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工作按照《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有关考试考核实施办法》组织实施(附件)。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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