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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办理政府网站人民群
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9.04.27
• 【字 号】津政办发[2009]54号 • 【施行日期】2009.06.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办理政府网站人民群众电子
邮件和网上留言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办理政府网站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办理政府网站人民群众 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办理人民群众向政府网站发送的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工作,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机关作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网站的政务邮箱发送的电子邮件和在政府网站上的留言。
第三条 办理政府网站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工作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上下联动、协调配合,依法、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办理政府网站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留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查工作。
第五条 天津政务网市长信箱的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由市信访办负责办理。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信箱中的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定的部门负责办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区县政府网站收到的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的办理工作,并负责承办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信访办交办、转送市长信箱的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 第七条 凡是无姓名、无明确联系方式、无具体内容的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可不予办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收到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应当及时答复。一般告知性答复应当在7天内完成;结果性答复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九条 来件人或留言人同意公开,并经承办单位审核同意的,可以公开回复。不适宜公开回复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回复时限内,以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回复。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网站受理的人民群众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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