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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销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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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强药品销售环节的质量管理,严禁销售质量不合格药品。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销售药品的质量管理。 4、责任:驻店药师、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营业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上岗证,同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5.2在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驻店药师资格证等。
5.3药品陈列应清洁美观,摆放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药品要按用途陈列。
5.4营业员依据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药品交与顾客。
5.5销售药品必须以药品的使用说明书为依据,正确介绍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指导顾客合理用药,不得虚假夸大药品的疗效和治疗范围,误导顾客。
5.6在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药师等内容的胸卡。
5.7顾客凭处方购药,按照《药品处方调配管理制度》执行。
5.8销售非处方药,可由顾客按说明书内容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如果顾客提出咨询要求,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5.9销售近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
5.10药品拆零销售按照《药品拆零销售操作程序》执行。 5.11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销售药品。
5.12不得销售国家规定不得零售的药品。
5.13销售药品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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