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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公益劳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的内容为无偿参加社会公益性组织的服务活动或无偿为社会、社区的公共利益服务。 2、凡我县各基层司法所在册有劳动能力且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形式采取各司法所自行组织劳动与参加全县公益劳动基地统一劳动相结合的形式,每人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小时。
3、社区矫正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参加公益劳动:
(一)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二)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或主刑执行完毕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年满六十周岁的或不满十六周岁的;
(四)经街道以上医院证明患严重疾病或无劳动能力,并由司法所审核批准的;
(五)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六)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矫正人员,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警告与刑罚执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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