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儿童在学校或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受侵害了该怎么办

2023-01-09 05:17:15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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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学校或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受侵害了该怎么办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概念解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参考案例 案情描述

甲就读于乙幼儿园,某日,甲与其同班同学排队下楼去室外参加课间活动。甲由于性格活泼被老师安排在队尾,看见队伍已经距离自己较远,于是不想好好走楼梯,见还剩下两级楼梯便直接从最后两级台阶处跳下,结果导致左腿骨折。事故发生后,乙幼儿园通知甲的家长,并将甲送往医院就诊。甲的父母认为乙幼儿园没有尽到责任,乙幼儿园称,学校每天由班主任针对本班的学生进行一分钟的安全教育,告知学生在行路、饮食、上下楼梯等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项。发生事故的楼梯两边均装有扶手,墙上以及地上都有警示的语言与图案。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学习时受到了人身损害的案例,本案中,乙幼儿园应当对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责任。乙在本案中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所以乙应当对甲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解决流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教育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就是说,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收到人身损害的,只要证明存在损害事实,以及因为损害所花费的费用等即可。教育机构在这里是过错推定责任,就是说教育机构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可免责。

2、非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责任。

3、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23两项具体情形请参见(教育机构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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