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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集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5年3月14日颁布实施)
第一条 根据《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的要求,减少现金冗余,保持最佳资金头寸,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减少财务费用的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成员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借款人”是指集团公司,“委托人”是指加入资金集中管理平台的集团各成员单位,“受托人”是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国贸支行。资金往来业务称为“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是指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发生非贸易或投资项下资金归集时,资金调出方(委托人)将资金委托农行深圳分行国贸支行(受托人)通过现金管理系统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归集到资金的调入方(借款人)的账户,在资金的反向归集时偿还委托贷款。目前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只适用于现金管理客户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批量归集,即日终批处理时,按照预先设定的资金归集关系、留存限额、归集方向逐级归集。 第三条 委托贷款利率由集团公司确定,分为活期和定期两种: 1、平台资金的构成:各集团成员企业将闲置资金申请定期存款(定期一个月以上,以月为单位)至集团现金平台的资金总额。 2、集团成员企业(委托人)定存平台资金的利率: (1) A、定期一个月利率为1.661%; B、定期二个月利率为1.771%;
C、定期三个月以上按金融机构同期存款利率上浮10%;
D、提前支取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利率为1.44%。 (2)每日归集资金按金融机构同期存款利率上浮100%。 3、集团成员企业(委托人)使用平台资金的利率:
(1)根据使用平台资金的金额,按金融机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下浮20%。
(2)使用平台资金的借款,免收相应融资费。
(3)平台资金贷款发放原则:参照《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五优先原则”。
4、直接向集团公司申请借款遵照《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报集团财务部相关借款资料,由财务部审核后报集团领导批准,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收取融资费1%。
第四条 委托人和借款人应保证委托资金的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应在农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存款或结算账户。其中集团公司开立的账户称为主账户,成员企业开立的账户称为子账户。
第六条 开办“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现金管理的集团成员企业,应授权集团公司作为代理人与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国贸支行统一签订《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协议》,同时集团公司与集团成员企业签订《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协议》。
第七条 开办“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现金管理的集团成员企业,应授权集团公司作为代理人统一向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国贸支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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