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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
上市和挂牌交易的意见(暂行)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 【公布日期】2010.03.13 • 【字 号】郑开管[2010]23号 • 【施行日期】2010.03.1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上市和
挂牌交易的意见(暂行) (郑开管[2010]23号)
各局、办,石佛、沟赵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大,进一步加快企业上市、企业挂牌交易,制定本意见。
一、积极培育优质上市、挂牌企业资源
1.积极鼓励经营业绩优良、市场前景好的行业骨干企业上市;积极鼓励市场前景好和成长迅速的中小科技型企业挂牌。 2.企业列为上市、挂牌培育对象的基本条件: (1)企业在高新区注册,并在高新区纳税;
(2)符合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挂牌的各项要求。
3.上市或挂牌培育对象的申报程序为: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经对企业资格进行审查后,提交市政府予以确认,被确认为培育对象的企业,可享受上市或挂牌培育企业的扶持政策。
4.列为上市或挂牌培育对象企业的任务:
(1)制订上市或挂牌工作的初步计划,并确定专人负责上市或挂牌工作; (2)严格按照管委会相关要求,及时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3)选择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上市或挂牌辅导;
(4)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企业上市或挂牌做好基础工作;
(5)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或挂牌辅导、辅导验收,以及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或境外证券交易机构提交的上市或挂牌申请等有关文件材料,应及时报送省、市有关部门及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备案。 二、大力支持企业上市或挂牌
5.上市或挂牌培育对象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市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和科技扶持资金,对于符合市政府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企业,可依法享受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做强做大的各项优惠政策。
6.重点上市或挂牌培育对象企业在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经济发展、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各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办理土地报批手续。
7.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挂牌、上市过程中,因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原因调账增加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区财政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等额补贴。 8.对通过在高新区上市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辅导改制的企业,由管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已完成上市辅导并向境内外证券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文件,获得合规性初审意见的企业,管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9.对实现境内外上市成功的企业,且募投资金投资于高新区,管委会给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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